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这一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这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此举旨在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确保他们的辛勤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一)

答该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引入其他方式。省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地市级具体管理,有条件可上升为省级管理。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或申请保函,20个工作日内开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合同额1%-3%存储,单个工程可设上限,多工程存储比例可下浮但不低于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近一年无拖欠的工程可免存,存储比例可动态调整。连续2年无拖欠的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连续3年且落实制度的可免存;此前2年有拖欠的提高比例。使用: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经责令仍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发通知,银行5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用保函的提供新保函。工程完工,承诺无拖欠并公示30日后可申请返还。监管: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人社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单位追究责任,对违规行政部门人员问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附则:其他工程参照执行,采用其他保函或保险方式的参照银行保函规定。各地区可制定实施办法并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二)
答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是由建设单位,而是施工方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2、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多少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2、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3、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有哪些 (三)
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预存比例: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至2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在建工程补存:
对于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需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特殊工程预存: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依据的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五、六、七条规定。
这些制度和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通过预存工资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怎么办理 (四)
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这需要你当地的建委给你开一个证明,然后你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去当地的银行办理就可以了。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缓解企业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办理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安全,资质(均为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件以及复印件;
3、企业公章以及法人人名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农民工工资付款承诺。
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保函代替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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