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职的还能给补偿金吗

一、自愿离职的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员工自愿离职是指员工基于个人原因或职业规划,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这一情境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经济补偿金通常是在法定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补偿。而自愿离职并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之一。
二、特定情形下自愿离职的补偿金问题
尽管自愿离职一般不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便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也需支付补偿。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致使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
1.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强令员工在危险环境作业,导致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员工虽然主动离职,但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因此有权获得补偿。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员工劳动成果的直接体现。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或奖金等劳动报酬,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社保是员工的重要福利保障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或未足额缴纳保费,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社保的缴纳不仅关乎员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三、案例分析:张某与某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张某在某大队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基于个人原因向所在单位递交了辞职信,并签署了离职审批表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后,张某提起仲裁要求所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仲裁委驳回。
本案中,尽管张某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离职时并未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因此,仲裁委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个人原因,而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故驳回张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四、自愿离职员工的法定权益
即便员工自愿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仍享有其他法定权益。这些权益包括:
- 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 加班费:若员工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员工辞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
- 年休假补偿:如员工有未休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社保和公积金: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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