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辩护律师谁请

刑事被告辩护律师:谁请与相关知识介绍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代表被告人的利益,还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那么,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究竟是由谁聘请的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资格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全面介绍。
一、刑事被告辩护律师的聘请主体
刑事被告辩护律师的聘请主体主要是被告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等也常会在被告人无法自行委托时,代为聘请律师。
此外,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特别地,对于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所谓的“指定辩护”。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
- 1、辩护词范文
- 2、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有哪些?
- 3、刑事案件辩护人辩护词如何写好
-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刑事被告辩护律师谁请的相关问答
辩护词范文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担任其一审(或二审、再审)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年_月__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举例如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案件辩护人辩护词如何写好 (三)
最佳答案1、首部:
(1)标题。(2)呼告语。(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四)
最佳答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建考的委托,指派我,张永律师,作为张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辩护人。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我作为中国人,对受害婴幼儿深感痛心,对所有涉案人员表示愤慨。但作为辩护人,我将坚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被告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张xx的合法权益。
在详细研究案卷和法庭调查后,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较小,其不知情加入有毒蛋白粉,可能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应酌情从轻处罚;其次,他在犯罪过程中添加的蛋白粉量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再次,他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诚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被查获的有毒物品未流入社会,对全国婴幼儿健康影响轻微。最后,他的犯罪行为并未谋取高额非法利润,犯罪所得有限。 我恳请法庭考虑到这些事实,对被告人张xx从轻量刑,考虑适用缓刑,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我代表被告人对受害婴幼儿及其家长表达深深的歉意和忏悔。
辩护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永律师 日期:2008年12月25日
扩展资料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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