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嫖代聊手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

贡献者回答招嫖属于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对于招嫖代聊手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招嫖代聊手会受到什么处罚
1、招嫖属于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代聊一般怎么抓到的
被骗人报案被警察破案抓到的。
代聊是指利用网络发布广告信息并主动和有兴趣的人进行更进一步交流的行为。顾名思义,收人钱财,代为在网络聊天室等场所发布各种不良信息:招嫖信息、贩卖假证信息、买卖走私车信息、介绍代孕信息、办理信用卡套现信息。代聊卖淫,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轻则追究行政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处理。
三、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1、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2、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3、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1、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2、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
3、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4、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5、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拉皮条证据怎么定罪 (二)
贡献者回答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这是违法行为,符合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而且“拉皮条”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拉皮条也就是介绍卖淫,视情节不同可能被行政处罚,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情节轻重来判断。行政处罚可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拉皮条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以及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拉皮条判刑要什么证据
1、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这是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
3、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
4、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男子在家招嫖,其中有三名是孕妇,案件的详情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俗话说,食色性也。但有些人做事情,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一个男子在家里留宿女子,其中竟然有三名是孕妇。这个事情,说起来,还是蛮曲折的。
一、男子留宿女子很多次,其中就有三名孕妇
男子可能是真的很闲,在家里没事的时候,就想到找什么小广告啥的,解决问题。没想到,还真让他找到了,打了电话了以后,人家还真的上门服务来了。可能是邻居们发现,进入这家的女子不同,就报警了。
警方出警也挺迅速的,抓住了他们。到了派出所一审,发现男子的行为次数还不少,其中还有三名孕妇。更离奇的是,孕妇的费用比普通女子的费用高出不少,为何孕妇的价格还高不少?
不仅仅是这样,通过调查还发现,这些人背后有几个人是组织者。他们利用手机或者电脑的方式,将这些女子组织起来,把她们送往不同的地方,他们一般是按照20%左右收取佣金。
警方迅速出击,将这几个组织者抓获了。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孕妇出来做这种事情,真的是毁三观啊。为了钱,脸不要了吗?要是孩子出生后知道妈妈从事过这种事,怎么办?
这个男子的做法,也是挺奇特的,还将人带到家里来。这种事情,不是都外面的宾馆,更隐蔽一些吗?难道是不愿意出那个费用?还是担心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泄漏啊?
二、这几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
男子的行为,涉嫌违法,这是肯定的,我们国家严令禁止这种行为。男子在家里留宿女子,男子的行为涉嫌嫖娼,按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给予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当然,这些女子的处罚,跟男子是一样的。
不同的是,那几个组织者,就要处罚的重一些了。他们的处罚不是治安处罚,而是按照刑法进行处罚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这几个组织者只是想从中牟利而已,他们获得的利润也不大,仅为万元左右,但是,这个罪是犯了。组织卖淫罪不是按照获利多少来处罚的,而是按照这个行为处罚的。
这些几个人没有想到,仅仅是组织,就要承担着么大的处罚。这也说明,懂法的重要性有多大。没事的时候,多刷刷罗翔老师的视频,也是有帮助的。尤其是对这些违法犯罪的人来说。一个是警醒,知道自己应该在里面待几年,要是时间长的话,就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了。一个是教育,这种事情,还是别做了。
有时候,人的贪念大了,就容易出问题。有时候,人的思想可以决定人的行为。有些人想着不劳而获,想走捷径赚钱,才走上了这样的违法犯罪道路,将自己的人生给毁了。仔细想想,这样做,还挺不值的。
三、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天地,别做违法的事
有些人为了满足当下的生活,想到了走捷径。但是,这个捷径,是违法的。有人开玩笑说,法律基本上将所有的捷径走规定死了。想要走,只能依靠自己的双手。别想着不劳而获了!
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但相同的是,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人生。陶行知先生说过,滴自己的,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自己干,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是好汉!不管是谁,还是要努力。
努力,不一定会出人头地,但一定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时候,看到别人穿金戴银,也很羡慕,那就将时间和精力,留给自己,这样就可以提升自己,实现自己的愿望。等到自己到了那个级别再看这些物质,可能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有时候,在没有得到的时候,觉得这些东西很重要;等到拥有了以后,反而觉得不重要了。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利用微信招嫖属实该怎么判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网上招嫖怎么定罪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1、如果进行网络招嫖的组织者有组织卖淫的情况,会构成 组织卖淫罪 ,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行为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构成组织 强迫卖淫罪 的,处五年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3、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4、如果行为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后,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 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 数罪并罚 进行定罪处罚。 5、如果行为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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