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国中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内容。
- 2、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 3、犯中国刑法293条25条26条1款4款怎么判
- 4、刑法225条第一项第25条,26条,27条,64条
多个答案解析导航:
中国中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内容。 (一)

最佳答案《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的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6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二)
最佳答案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 组织越狱罪 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对主犯的处罚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 共同犯罪的主犯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 承担刑事责任 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对于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来进行不同判断。比如说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属于协助犯罪,也就是从犯,应当 从轻或减轻 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中国刑法293条25条26条1款4款怎么判 (三)
最佳答案刑法26条第一款是关于"主犯"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处罚。
刑法第2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
(1)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中的聚众犯罪而非集团犯罪,因而不适用26条第三款的规定。只会考虑26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2)已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你这个案件如果该未成年人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的话,肯定是首要分子,或者是积极参加者的话,可能判三到十年有期,但是有自首情节,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最低会判三年。
如果只是一般的参加者的话,是不构成犯罪的。
刑法225条第一项第25条,26条,27条,64条 (四)
最佳答案《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①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根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1999年12月25日增加的第三项原条文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明白了刑法256条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