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坐台女子收100元陪顾客喝酒,断片后被多人发生关系,案件后续如何了?
- 2、祁东两干部伤害12岁少女双双获刑,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 3、KTV“公主”为了让客人买单,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 4、男子趁坐台女酒醉实施侵犯,事后协商不成受害者方进行报警,你怎么看?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坐台女子收100元陪顾客喝酒,断片后被多人发生关系,案件后续如何了? (一)

答“捡尸”现象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在大众视野,深夜的酒吧门口,总有一些醉倒在路边的落单女孩,那么相应会有一些恶心、不怀好意的猥琐男把她们带走,在其意识不清醒的时候发生性关系。由于女孩烂醉如泥,看上去就像一具“尸体”,可以任人摆弄,所以这种行为也被称为“捡尸”。
女子醒来后逃出报警福建莆田的赵某与钱某和几个好友相约到KTV喝酒玩乐,还特地两个陪酒小姐来“助兴”。随着时间越来越晚,其他几个朋友都陆续离开,只剩下钱某、赵某与其中一个陪酒小姐小娜,此时的她因喝多了趴在沙发上昏睡了过去,已经意识不清醒了。赵某竟趁此机会,强行与小娜发生了性关系,钱某看见后竟也上前也对小娜上下其手。在此过程中,小娜被弄醒,看到眼前的景象不由得大声尖叫,抓起手边的酒瓶勒令二人让开,随后逃出报警。
网友看到这样的事情,议论纷纷。“女孩们记住,不管是饭点还是酒吧,玩命劝你喝酒的不是图你财就是图你色。”有的网友说,“现在走在路上遇到喝醉的,不管男的女的我都是离得远远的,就怕惹麻烦”,也有网友质问说,“喝多了还做这种事不怕出人命吗?
其实不光是陪酒女有这样的危险,现在很多年轻女孩也喜欢去酒吧、KTV等地方喝酒释放自己,也就很难避免“捡尸”的危险降临。希望这个社会还是多一些真善美,像“捡尸”这样不道德的事情,还是少一些吧。当看到女子醉得不省人事躺在路边,希望可以去帮一帮她,而不是诞生一些龌龊的想法。做个有责任感的人,尊重女性,也尊重自己的人格。
祁东两干部伤害12岁少女双双获刑,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二)
答网络上一张父亲的血泪控诉在网上流传发酵,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网上引发了热议,这起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将为大家梳理事件的经过!
事件梳理先从当事人父亲的角度来介绍事件,据这位父亲说,自己的女儿被某ktv里外哈“陈姐”,"蛤蟆"一伙人骗去,这伙人对其女儿通过手段控制,对其女儿威逼利诱,恐吓(具体情况不妨想象下电视剧里面被逼上青楼女子的情节)。让其女儿从事陪酒陪唱(具体还有哪些内容我想大家都能想象得到)的工作,在九天时间里在ktv被人逼迫从事不良职业。事后,自己的女儿被找回,据说在9天的时间里被人侵犯,而这个小女孩还未满12岁(总所周知在我国侵犯未成年是犯法的),从父亲的角度来说,自己的女儿遭受侵犯,且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不管如何都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作为一个父亲的角度,为了能严惩打击违法人员,才有了一纸父亲的血泪控诉,引发社会舆论,誓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事件经过在这起事件中,这个12岁的少女是一个留守儿童,据说有一天晚上去同学家玩,然后同学第2天说要给这个12岁的少女介绍一个姐姐。这个所谓的姐姐给这个12岁的少女买了几件衣服,然后带她去一家歌厅,然后给她画了浓妆,对她进行威胁,让她陪客人喝酒,在喝酒期间,这个12岁的少女遭到了客人的威胁并侵犯。
事件反思这些人这么猖狂是谁给他们的底气?相信此事法律自有公正,他们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对此,你怎么看?
KTV“公主”为了让客人买单,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三)
答男子与KTV“公主”发生性关系后要求付费,被拒绝后以不买单为由胁迫其发生性关系。事后男子付清包括“小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女子男友报警后,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法院最后如何判决?
事件发生在广东韶关。刘某,男,1980年出生,私企老板。元某,女,KTV“公主”。刘某在KTV消费时认识元某,并多次追求,但拒绝其付费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一次,刘某再次提出此要求,被元某拒绝。次日,服务员打出账单后,刘某提出要到客房休息再买单。经理并未多加干预,只让元某等待刘某酒醒后再买单。刘某在朋友的搀扶下进入客房,朋友离开后,包厢内陪酒女和“少爷”催促元某尽快叫醒刘某买单。元某无奈前往客房找刘某。
面对刘某的坚持,元某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刘某除了支付账单外,还支付了3000元“小费”。元某回家后,男友发现异常,追问之下,元某揭露实情,男友报警称女友遭强奸。
一、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刘某否认自己是强奸,称元某没有反抗,是付费的,自己是“嫖娼”,元某是“卖淫”。要判断是否构成卖淫嫖娼或强奸,关键在于证明女方当时是否自愿。
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需具备自愿、双方以财物作为媒介达成共识、双方为不特定人员。强奸罪需男方有强奸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警方从刘某与元某的手机聊天记录中发现,元某多次拒绝刘某的性交易要求,案发当晚,刘某提出不发生性关系就不买单的条件。元某被迫进入房间后,也向同事透露了刘某的要求。考虑到元某担心不买单会导致被扣工资,最终被迫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据此,可认定元某当时是受到精神胁迫,而非自愿。因此,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强奸。
二、刘某的量刑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强奸罪,男子应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本案的警示意义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背妇女意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强奸罪。支付费用并不能成为“嫖娼”的理由,自愿是卖淫嫖娼的前提。如遇被迫情况,应立即报警求助,而非妥协。
男子趁坐台女酒醉实施侵犯,事后协商不成受害者方进行报警,你怎么看? (四)
答龙某是一位酒吧的小姐,当时她和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于是两个人就约在一家KTV的包厢里面见面。当时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出来玩,然后徐某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把龙某单独带出去了。龙某当时喝多了,然后徐某就带他去开房了,就这样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了之后,协商不成,然后受害方报警了龙某发现自己在酒店里,于是他就和徐某协商,要了700块钱的费用,然后龙某就离开了酒店,离开酒店之后,她就把这件事情和自己的姐姐说了,姐姐觉得不能就这样算了,然后就接着再找徐某协商,之后双方就协商不行,然后龙某就报警了。
在报警之后,徐某被认定为强奸,于是徐某赔偿了龙某2万块钱,后来得到了龙某的谅解,但是这件事还是要审理,因为徐某是在龙某酒醉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所以已经是构成了强奸罪,后来徐某也认罪了,然后对于这起事件,也受到了惩罚。判处了徐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这件事情也给徐某一个很重的教训,对于法律绝对是无情的,只要是你触碰了法律,那么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况下,都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所以对于自己的欲望,一定要懂得去克制,然后认清什么是本质。徐某以后好好的去面对自己的生活,然后要改过自新,要明白妇女的权益是不能随便被侵犯的。
有人替徐某感到冤枉其实一提到陪酒女,大家就会往不好的方向想,毕竟这样的女子在很多人的心里都是比较随便的。所以在徐某和龙某这件事情上,有很多人都觉得徐某是比较冤枉的。很多人都会问,陪酒女难道没有触碰法律吗?这件事律师出来解释过,如果陪酒女没有提供那些羞于启齿的服务,那么就没有触犯刑法。
所以当时龙某被徐某带走,如果龙某是不清醒的,然后徐某还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那么这就是强奸了。而如果当时徐某带走龙某的时候,龙某并没有醉酒,然后就和对方去开房了,结束之后两个人有金钱交易,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犯法了,而且是两个人都犯法了。
虽然有很多人都举得徐某挺冤的,但是事实徐某并不冤,只能怪自己无法控制欲望,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许痛过这件事情以后,徐某应该清楚的知道,自己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而对于法律也许会在有更深一层的了解。而对于龙某来说,就好自为之吧。
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其实对于这样的事情,真的不太好评价,我个人也觉得本身龙某这个工作就挺让人误会的,毕竟现在社会上有很多陪酒的小姐,然后会被领出去,目的就是这些陪酒的小姐想要赚更多的钱,所以我对这样的女人没有什么好感,并且是非常反感的,所以当这样的女人出现了这种事情,并没有觉得和很可怜,也没有觉得很可惜。
虽然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这件事情是有严厉的打击,但是还是有一些人会钻漏洞,然后想用这样的方式不劳而获。而确实也有那么一些男人,不安分守己,总是像要寻找一些刺激,然后弄出点事情来。但是无论你是什么样的男人和女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要想一想法律,不要因为不懂法害了自己。
女人要懂得自爱最后也想提醒广大女性朋友,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要给一些人有机可乘,如果真的发生了侵犯,或者是强奸,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才可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社会祛除一个祸害,特别是一些特殊职业的人,更要知道怎么样去保护自己。还有女人在夜晚出行的时候,最好是有人陪同。
还有女人一定要懂得自爱,如果你连自己都不爱自己,那么怎么可能让别珍惜你,而且这个社会有很多好的职业,只要肯努力,就可以拥有好的生活。女人千万不要轻贱自己,也不要想着去走捷径,因为捷径的路上往往都是泥泞,也许你就会越陷越深。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坐台女子收100元陪顾客喝酒,断片后被多人发生关系,案件后续如何了?,云律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