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便捷了人们的消费支付方式。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严重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针对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

    t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t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t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t
  • 恶意透支的。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逃避法律责任,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分析

以一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为例,某市民持虚假材料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短时间内大肆透支消费。在银行催收后,该市民仅归还了部分欠款,并采取搬家、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款。最终,该市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起案例警示我们,信用卡透支应当量力而行,切勿以身试法。

四、防范信用卡诈骗的建议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建议广大持卡人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和信用卡安全。同时,发卡银行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对于发现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注意事项: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广大持卡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信用卡,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

刑法第196条金融诈骗罪 (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在5000元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规定是什么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若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支付(不同层次的)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如果金额较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面临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罚,同时需支付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的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或者触犯了其他严重情节,应受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并且还须缴纳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由法院依法予以没收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刑罚。

根据该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信用卡诈骗,是严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对于实施这些诈骗行为的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一些与信用卡诈骗相关的行为,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这意味着,除了直接使用伪造的、作废的或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的一种形式,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通过明确列举四种诈骗情形和相应的刑罚,该条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提高警惕,防范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四)

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条文的规定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金额分别处5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对持卡人处5万元到50万元左右的罚金,量刑的话可能是无期徒刑。

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不同于其他普通的诈骗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要就是使用信用卡完成自己诈骗目的的,像是有些人想着自己刷爆了信用卡就可以不还的这种想法,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很多人没有正确的消费观念,刷信用卡的时候根本都不考虑自己是否有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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