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介绍: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整户消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与土地的重新分配。当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均已离世,即构成整户消亡,此时,该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需要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及注意事项三个方面,深入探讨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一、土地承包法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而非个人。若确权证上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村集体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进一步强调,承包收益可继承,但承包权仅限家庭成员延续,整户消亡后土地应被收回。这一规定明确了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为村集体收回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同时,第六十五条列出了农村集体可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这同样适用于整户消亡后的土地收回。这些条款为村集体在整户消亡后收回土地并重新安排使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相关政策文件指导

此外,相关政策文件也为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提供了指导。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基础。

实际操作:

一、土地收回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在确认农户整户消亡后,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启动土地收回程序。这通常包括核查户籍信息、确认承包关系终止、收回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证等步骤。随后,村集体会将收回的土地纳入机动地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发包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户。

二、特殊情况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例如,若承包户仍有其他户籍未迁出的亲属(如外嫁女、迁出户口的子女等),且未达到“整户消亡”条件,则土地仍由该户剩余成员继续承包,不会被收回。此外,在一些特殊政策地区或试点地区,可能存在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耕种的特殊情况。

注意事项:

一、核对承包合同与台账

在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过程中,务必核对二轮承包合同和村里土地承包台账等原始资料,确保准确判断承包经营户的范围和成员构成,避免因误解或疏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农民朋友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内容和精神,以便在整户消亡等情况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土地收回和重新发包等过程中的疑问和纠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一)

当农户家庭中所有成员全部离世,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户主体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具体而言,如果农户无继承人,其土地可直接由村集体收回;如有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继父母等,土地将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户籍信息,因为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会在土地承包证上登记,但根据《土地承包法》,未登记的人员仍享有土地权益,因为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所有。

对于土地承包后出生但未登记在册的人员,他们同样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是基于我国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性质,承包方是集体而非个人。国家政策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会因死亡或出生而改变。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基层干部需遵循法律,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依据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此有详细规定,强调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以及保护措施。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可以补给无地的人吗 (二)

法律分析: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整户消亡土地子女还在可以收回吗 (三)

整户消亡后,土地是否可以收回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整户家庭消亡,但子女仍然存在且户籍仍在原地,并未得到新的承包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些子女有权继续在原有家庭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因为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而非针对个人,所以家庭中部分成员离世,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如果子女的户口已经迁出,或者不符合相关承包政策,那么他们可能就无法继续承包土地。此外,如果土地已经确权到某个家庭成员名下,那么即使整户消亡,该土地也不会被收回,因为确权登记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子女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子女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集体土地,那么他们就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可能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总的来说,整户消亡后土地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子女的户籍情况、土地确权与流转情况,以及子女的职业和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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