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收回有什么政策?具体程序步骤有哪些? (一)

闲置土地收回有什么政策?具体程序步骤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闲置土地收回的政策主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程序步骤虽无统一详细规定,但可结合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概述。

一、闲置土地收回的政策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同样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闲置土地收回的具体程序步骤(结合管理实践经验)

虽然具体的收回程序步骤无统一详细规定,但一般可遵循以下流程:

调查认定:相关部门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调查,确认土地是否满足收回条件。告知与听证: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应组织听证会。决策与公告: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进行公告。补偿与安置:对于因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执行与注销:执行收回决定,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重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

请注意,程序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没有关于闲置土地的意见说一下?法律有什么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闲置土地,有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和法律规定:

一、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处理: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若土地增值,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置换土地: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重新招标拍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交还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依照协议约定供应等价土地。

二、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的特殊处理

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除上述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三、法律对闲置土地的进一步规定

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其他处置方式: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恢复耕种或纳入政府储备: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恢复耕种,不能恢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是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人懂得该怎样处置闲置土地?有哪位清楚? (三)

贡献者回答闲置土地可以通过以下六种主要方式进行处置: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若土地使用者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原计划开发,可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改变土地用途: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安排临时使用:

在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尚不具备时,政府可安排土地临时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批准开发。若土地增值,政府将收取增值地价。

等价置换土地:

政府可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政府招标、拍卖确定新土地使用者:

政府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交还土地使用权给政府:

土地使用者可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未来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将按协议供应等价土地。

此外,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还有以下特殊处理规定:

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将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闲置满两年的土地,将依法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及时处置。

政策强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清退,并恢复耕种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土地被闲置的,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四)

贡献者回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土地被闲置的,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吗?

网友咨询: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被闲置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陈丹丹律师解析: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闲置土地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第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可以闲置的土地:

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陈丹丹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的征收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有哪些?有人知晓的吗 (五)

贡献者回答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关键规定:

合并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环节:

新修订的办法改变了以往先认定闲置土地再进行处置的做法,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环节合并,提高了处置效率。特别是对于用地单位已书面承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可直接进入处置环节,进一步加快了闲置土地的处置。

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方式:

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计收,而是统一规定按出让土地价款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一次性征收。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大开发商囤地的成本,促使其尽快开发土地。

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滞纳金制度:

对于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这一制度确保了土地闲置费的及时收缴,增加了违规成本。

调整土地价款以适应土地增值:

对于闲置土地增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时依规定调整土地价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土地闲置的成本。

考虑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响的调整: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响而未能开发的土地,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核实后,受影响期间不视为闲置时间。这一规定更加人性化,考虑了外部因素对土地开发的影响。

政府因素导致闲置土地的补偿调整:

因政府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闲置土地,符合有偿收回条件的,直接按财政评审确定的前期投入全额给予补偿,改变了原办法按地块前期投入70%予以补偿的做法。

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理: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如按现行规定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按现行政策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这一规定确保了闲置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闲置土地。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