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新政调整

天津公积金新政调整

近日,天津市针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此次调整涉及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补充公积金等多个方面,引起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对天津公积金新政调整的详细解读。

天津公积金新政调整

一、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5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新规规定,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这一调整措施旨在更好地反映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并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320元,上限为27861元。这一范围的设定既考虑到了不同收入水平职工的需求,又有助于防止因缴存基数过低而影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此外,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新招用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依据他们在新单位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进行核定,从而避免了因入职时间不同而造成的缴存基数不一致的问题。

二、缴存比例规定

除了缴存基数的调整外,缴存比例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需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这一政策给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使得不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及职工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以确保缴存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补充公积金政策调整

天津市住建委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全市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但缴存比例的具体执行有所不同。

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天津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这一规定确保了补充公积金缴存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注意事项

此次天津公积金新政的调整,对广大职工和单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职工应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一政策变化,以便在未来更好地规划个人的住房需求和财务管理。同时,单位也应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文件规定,确保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时,务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避免因虚假申报或信息不实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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