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刑法非法搜查罪判几年? (一)

中国新刑法非法搜查罪判几年?

法律分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或者对3人(户)进行非法搜查的。

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 (二)

法律分析: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认定 (三)

非法搜查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对他人住宅或人身的非法侵入和搜查。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非法搜查罪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理解其界限、与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具体处理原则。 首先,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有着明确的界限。例如,侦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搜查任务时,如果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未出示搜查证,或在搜查女性时未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些行为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通常被认为是执行中的错误,而非非法搜查。

其次,非法搜查罪与以非法搜查为目的的其他犯罪有着不同的界限。非法搜查罪通常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实施,如为了抢劫或盗窃。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搜查行为往往被视为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应当根据主要犯罪行为进行定罪,例如定抢劫罪。

此外,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通常将非法搜查行为视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部分,并以非法搜查罪定罪。然而,如果非法侵入行为情节恶劣而非法搜查行为情节较轻,则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而将非法搜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的关系上,非法搜查行为虽可能作为上述犯罪的手段,但在具体定罪时,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整体性质来决定。如果非法搜查行为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如在盗窃过程中非法翻箱倒柜,应根据主要犯罪行为(如盗窃)定罪。若非法搜查后仅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则可以单独以非法搜查罪论处,并考虑其他行为作为量刑情节。

最后,非法搜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界限清晰。通常情况下,两者不会混淆,但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变造或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进行非法搜查,应视为牵连犯,根据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理。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并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而不构成非法搜查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罪的界限与处理原则较为明确,通过区分与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可以有效辨别并依法处理非法搜查罪案件,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秩序。

扩展资料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什么叫非法搜查罪,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搜查罪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法律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5.检察院侦查一起司法工作人员孙某的非法搜查罪过程中,发现其还触犯了贪污罪和暴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