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虽然该刑法中未直接规定军人逃离部队的具体条款,但随后在1981年,为了更有效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打击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 1、1979刑法对军人逃离部队如何规定
- 2、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法吗?
- 3、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犯法吗
- 4、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 5、六一节,差半年,二百五?和值 约法三章,打三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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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刑法对军人逃离部队如何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军队组织讨论修改以至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直到1997年修改实施的新刑法在其分则第十章中规定了军人违法职责罪,其中关于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逃离部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逃离部队罪及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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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法吗? (二)
贡献者回答冒充儿童过六一是不犯法的,每个人都可以过六一儿童节。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成年人冒充儿童的处罚规定。但如果成年人冒充儿童进行诈骗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有可能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在网上这“法条”的内容是: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儿童的,年龄差距以实际年龄减12始算,大于18年的,从重处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冒充儿童,向他人索要礼物钱财等的,属诈骗行为,从重处罚。并且这条消息在微博中、朋友圈中广泛流传。
乍看之下,这条“法条”内容好像挺像一回事儿,但是一细想完全是有心人趁六一儿童节人为杜撰这一“法条”。
真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这样的玩笑令不少人对此产生疑问,上网搜索答案。
一时之间“刑法第三章第261条”成为热搜词。在节日之际开玩笑,娱乐大众是件好事,更无可厚非,但是玩笑也是有其底线,不应拿法律作为笑料。
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犯法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如果父母丢掉孩子的行为导致孩子受伤或者死亡,父母应当对所造成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儿童的,年龄差距以实际年龄减12始算,大于10年的,从重处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冒充儿童,向他人索要礼物钱财等的,属诈骗行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儿童的,年龄差距以实际年龄减12始算,大于10年的,从重处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冒充儿童,向他人索要礼物钱财等的,属诈骗行为,从重处罚。
六一节,差半年,二百五?和值 约法三章,打三个数字 (五)
贡献者回答六一节,差半年,二百五?和值 约法三章,打三个数字——答案:683。
约法三章
yuē fǎ sān zhāng
【解释】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出处】《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结构】动宾式。
【用法】一般作谓语、宾语。
【正音】约;不能读作“yāo”。
【反义词】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例句】为了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校长与全校师生~;作业当天完成;不上第七节课;节假日不补课。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法第三章二百六一条,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