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
- 二、案件审理期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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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法规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
委派与委托调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委派和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纠纷,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然而,对于已经调解不成、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在国外无法调解等特定情形的案件,则不得委派或委托调解,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对接机制
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统筹人民调解、商事调解等诉调对接工作,并与审判业务庭协同加强司法确认工作和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区司法局指导下的枢纽性工作平台,为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提供统一服务和管理,从而优化了调解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二、案件审理期限管理
严格规范审理期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案件审理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旨在严格落实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信力。案件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需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上海法院相关操作指引办理报批手续。
审理期限计算规则
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特定情形下除外,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