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人多久过了不能起诉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

打伤人多久过了不能起诉法律上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他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打伤人经过二十年后,一般不再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究。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监外执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二)

以下几种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适于监内服刑者。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若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可暂予保外执行。

具有社会危险性及自残行为者,禁止保外就医。

如罪犯确患严重疾病,须保外就医,则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省级监狱管理局或市级公安局批准。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若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却未立案,检察院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刑诉法八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三)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 诉讼 案件种类除了有民事诉讼案件之外,还有刑事案件,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所用到的诉讼法则自然也就不一样, 刑诉法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之中,处罚决定参照法律的规定,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八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 批准逮捕 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刑事 立案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侦查 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通常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 劳动教养 代替 刑罚 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共同犯罪 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正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 且符合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 二、公安机关以 治安处罚 案件立案或者处理。俗称“以罚代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为普遍,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没有按照 刑事案件立案 ,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对待,这实际是放纵了犯罪。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罚 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能否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一定分歧。有的认为,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监督,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作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其实质是把刑事案件作非刑事案件处理。因此,这类案件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全文即是刑诉法八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诉法的第八十七条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法院监督需要如何实施做出相关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的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超过追诉时效法院如何判决 (四)

《刑事诉讼法》规定:超过追诉时效,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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