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朔及力,如果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数罪并罚的超过20年,应如何量刑! (一)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朔及力,如果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数罪并罚的超过20年,应如何量刑!

优质回答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也就是原则上适用旧的,但如果新法对被告更有利就会适用新法,当然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就不会有此问题。因为案件还在二审,而且刑法修正案八数罪并罚的期限更长,所以还是会按照原来的刑法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一般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说,就是按什么规定判处对被告人有利就按什么规定判。

从旧兼从轻,按照旧的。

对于跨时间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没错。咱们新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如果你的案子是在此时间之前就已经结束了,那就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就是用旧法。所以不用担心。

得看是怎么的罪合并的,是漏罪还是新罪,与刑八没关系。我的QQ:594359487,你可以找我,我具体与你说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二)

优质回答刑法的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具体如下:

一、司法解释溯及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此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从新”原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具有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条对于旧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行为,已经办结的,不再变动,也即“从旧”原则。可以总结: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的问题

有关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务中会出现以下两种尴尬情形:

第一,适用旧刑法(将修改之前的刑法条文简称为“旧刑法”,相应的将修改后的刑法条文简称“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新司法解释。

此种情况出现在以下情形: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的行为,如果无旧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处理的,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刑法处罚较重,在刑法条文的选择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

因而出现适用旧刑法而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可能。

第二,在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情形,可能出现适用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旧司法解释的情形:

其一,在刑法已经作出修改,但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之前,如果新刑法轻于旧刑法,这导致在刑法修改之前发生的危害行为在新刑法生效之后处理的,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刑法,但是在新司法解释未作出之前,可能适用旧司法解释;

其二,无论新旧刑法在处罚上的轻重,对于刑法修改后发生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做出之前进行司法处理的,都有可能面临着适用新刑法而适用旧司法解释的可能。

这一冲突并非仅是理论推理,司法实践大量存在。举例而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在犯罪对象和结果等方面降低了定罪条件,处罚更加严厉。

但是最高法院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直至2013年6月19日被“两高”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所替代。

这导致2011年5月1日到2013年6月19日期间发生的行为,司法机关在2013年6月19日之前进行司法处理的,就同时适用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和2006年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根据其作出时生效的刑法制定的。无论是旧刑法与新司法解释的交叉,还是新刑法与旧司法解释的交叉,如果对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存在冲突尚可,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则会导致部分不符合立法初衷的司法适用争议。对于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适用说明。

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新旧刑法和新旧司法解释的交叉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改不能同步,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对象是新旧司法解释,而非针对刑法修改问题。

但由于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不能苛求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保持同步,其必然应当在刑法适用一段时间后,在发现司法适用问题和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

尽管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情有可原,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这一冲突。刑法还将不断修改完善,刑事司法对此应当作出合理解决。

对于由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所导致的新旧刑法与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解决,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也即,司法解释应当完全遵循或者让步于刑法规定。在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同时作为司法处理的依据;但当司法解释与刑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遵守刑法规定,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对所应遵守的立法规定进行调整甚至改变。

具体而言,对于前述可能出现的适用新(旧)刑法而适用旧(新)司法解释的情形,应当以新(旧)刑法规定为标准。

如果旧(新)司法解释与新(旧)刑法规定相一致,也即定罪量刑的规定未修改的,可以援引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当无旧司法解释可以援引或者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所修改,则应当分别对待:

其一,在因为无旧司法解释而可能同时适用旧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情形,新司法解释与旧刑法相冲突的,新司法解释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旧刑法及其生效期间的判例和审判经验作出。

其二,在同时适用新刑法和旧司法解释的情形,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更改的,应当以新刑法的规定为准,旧司法解释则不能再作为适用依据,在尚无新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适用根据的情况下,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则交由法院根据条文修改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初衷作出判决。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

优质回答刑法的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从轻),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不适用于生效判决:新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

法定刑轻重如何比较:

1、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是重法条;

2、法定最高刑相同的,应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法条。

3、法定最低刑相同的,再比较附加刑的轻重,注意一个法条(罪)有数个法定刑幅度的,在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内比较刑罚的轻重。

总的来说,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事审判参考》|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

优质回答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溯及力问题。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新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此原则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不同情况:第一,1997年刑法不认为某行为是犯罪,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正案生效前的刑法。第二,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生效,应适用修正案。第三,1997年与修正案均认为是犯罪,并应追诉的,原则上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正案。第四,1997年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正案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也不变动判决。司法解释应严格依据解释的刑法条文,不能创制新法,效力与解释的刑法同步,解释自公布日起,效力溯及至修正案施行日。司法实践中,应先看解释出台前对同一问题有无其他解释,若无其他解释,解释为唯一依据。若解释前后内容矛盾,应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与旧法相比,修正后的刑法及相关解释处罚较轻,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较轻标准对被告定罪量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云律目网关于原来的刑法修正案嗯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追溯其达到十五年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