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当受害者是年仅十二岁的无辜女孩时,这种行为更是令人发指,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关于具体要坐几年牢的问题,这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判定。法律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恶性犯罪,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 1、强奸十二岁女孩要坐几年牢
- 2、老汉在玉米地里3次性侵12岁少女,背后始作俑者为何是女孩母亲呢?
- 3、三至六个男的强奸一个女孩如何判决
- 4、母爱丧失,12岁少女遭六旬老汉侵犯,母亲为何将女儿推向火坑?
- 5、强奸15岁小姑娘怎么判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强奸十二岁女孩要坐几年牢 (一)

答行为人强奸十二岁的女生,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老汉在玉米地里3次性侵12岁少女,背后始作俑者为何是女孩母亲呢? (二)
答山东的一个小村庄,60多岁的老头吴某某,这个老头与另一个叫做丁某某的女人有交易,200块一次,而丁某某为了多要钱,把自己的女儿王某某骗去了交易地点。到了交易地点,吴某某明知道王某某12岁,在王某某的母亲丁某某的协助下,在玉米地里强奸了12岁的王某某。
母亲帮六旬老汉性侵12岁女儿竟因200块钱事发在山东的一个小村庄,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吴某某,这个老头与另一个叫做丁某某的女人有交易,在一次联系中,吴某某联系丁某某做交易,200块一次,而丁某某为了多要钱,把自己的女儿王某某骗去了交易地点。而到了交易地点后,吴某某明知道王某某才12岁,但是依然在王某某的母亲丁某某的协助下,在玉米地里强奸了12岁的王某某。
在这个荒唐的案件中,12岁的王某某是受害者,而犯罪者是吴某某,但是王某某的母亲也逃脱不了干系,正是因为她的诱导和推波助澜,以及从中协助,才让吴某某得逞。而这一切,对于12岁的王某某该是多大的伤害自己啊,这个小女孩年龄才12岁,自己的母亲与别人有交易不说,12岁的王某某还被母亲骗被60多岁的吴某某3次强奸,而本该是最爱孩子的母亲,却为了多要一点钱亲眼看着,甚至是一手促成王某某被强奸。既然是少女母亲一手促成的,她在看到的后又怎么会出手相救呢?她已经不配作为一个母亲了。
王某的家人曾要求去鉴定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但是有关法律工作者才指出,无论丁某的精神是否存在问题,丁某对于促成王某与吴某之间的事情这不可否认的,因此无论鉴定结果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她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对她的制裁。
三至六个男的强奸一个女孩如何判决 (三)
答法律分析:1.构成强奸罪。是否既遂采用的是生殖器接触说,只要与女性生殖器发生接触,刑法上就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实施强奸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3.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不再定强奸幼女罪,而是直接以强奸罪较重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母爱丧失,12岁少女遭六旬老汉侵犯,母亲为何将女儿推向火坑? (四)
答看到这样的事情以及这样的母亲实在是令人气愤。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不但没有一点慈爱之心,反而是将孩子推向火坑,而当人们探究孩子的母亲为什么这样做的时候,人们惊奇的发现,孩子母亲之所以会选择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几百块钱就选择将自己的孩子推向了火坑。让一名年仅12岁的少女体验到了这个世界的黑暗以及心灵上的创伤。
01事件:老汉为老不尊,母亲为母不慈。这起事件的主要人员是年仅12岁的少女王某某以及她的母亲丁某某,还有被告人吴某某。在这起事件当中,人物之间的关系是丁某是王某的母亲,而丁某与吴某早有认识,同时丁某已经是年过六旬的老人。看似不应该有太多瓜葛的三个人,却在王某母亲的推动之下产生了非常恶劣的事情。在王某母亲的推动之下,年仅12岁的王某与年过六旬的吴某前后三次在玉米地里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最终致使王某怀孕。
在事件发生以后,年幼的王某心灵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创伤,回到家中以后王某将发生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家人,而家人在报警之后带王某去医院检查知识,发现孩子已经怀有身孕。在接到报案后,当地警方前后两次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吴某都无功而返。后来吴某知道自己肯定是跑不掉的,因此选择去派出所投案,但是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一直是拒不认罪,直到最后DNA比对结果出来,吴某才无话可说。
02、为了区区几百元,母亲将自己的女儿推向地狱。随着人们对事件的探索,发现王某的母亲丁某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其实早已相识。吴某年纪已经年过六旬,在早些时候吴某的妻子离世,吴某一直是与自己的儿子居住在一块儿。在私下随着吴某与丁某的交流,在交流中作为母亲的丁某居然把自己邪恶的眼光放在了自己女儿身上。为了从吴某手中得到更多的钱财,丁某将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介绍给吴某。当吴某在得知丁某女儿12岁的消息后,前后三次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在案发之后,吴某对于丁某得经济支付也仅仅只是以200元的人民币了结此事。而丁某面对自己女儿被吴某侵犯,这件事情不但没有任何的气愤,反而是因为吴某的200元人民币就对自己的女儿置之不管,并且将自己的女儿推向深渊。在最初的时候,这件事情仅仅只有王某的母亲丁某了解。王某家中的亲戚并不了解王某究竟被母亲拉出去做了些什么?王某的父亲也一直被蒙在鼓里,当王某的父亲得知此事以后,王某的父亲表示准备起诉自己的妻子。
03、虽一位年过六旬,一位是受害者的母亲,但是他们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案件侦破以后作为直接侵犯王某的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法院认为吴某采用强迫性的手段,强行与一名年纪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并致使怀孕,这对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及成长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他的行为也构成了强奸罪,因此,依法对吴某作出了裁决。而关于受害人王某的母亲丁某的处决方案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是有关人也认为,虽然说王某的母亲没有对王某产生侵犯,但是她却间接地促使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关人员认为王某的母亲丁某很有可能也会被以强奸罪罪名判刑。
同时在事件发生以后,王某的家人曾要求去鉴定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但是有关法律工作者才指出,无论丁某的精神是否存在问题,丁某对于促成王某与吴某之间的事情这不可否认的,因此无论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她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对她的制裁。
虽然说法律对于犯罪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罚,但是受害人王某心灵上的创伤,并不是因此就能够被抹去的,也希望王某在今后的成长中能够多多受到家人的关爱。
强奸15岁小姑娘怎么判 (五)
答性侵15岁女孩,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15岁女孩,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1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前面两种情形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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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强奸女孩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