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的核心。为了维护这一原则,最新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均应立案追诉。此外,采取非法手段如威胁、欺骗或贿赂进行串通投标,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亦在追诉之列。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最新刑法对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多少?

最新刑法对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多少?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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