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

贡献者回答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则是调整本国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
2、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国内民法主体是本国公民和法人。
3、内容不同
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
国内民法适用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本国范围内的民事处理。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渊源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际私法立法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有关。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有何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3、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
4、基本原则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产生条件不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国与国之间越来越重视主权问题,从而产生的。
国际私法是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在概述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比较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界定,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应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马工程《国际私法学》PDF 重点笔记(第1-3章)! (四)
贡献者回答马工程《国际私法学》PDF 重点笔记(第1-3章)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主体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其住所、居所、经常居所、营业所位于国外。
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内容涉外: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名称:包括法则区别说、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涉外私法、私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范围:小国际私法观点:仅包括冲突规范。
中国际私法观点: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大国际私法观点(主流观点):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甚至包括直接适用的法。
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主要渊源):包括分散式、专篇/章、单行立法三种模式。判例(主要渊源):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领域需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国际条约(重要渊源):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需注意以下问题: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由各国自己决定。
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包括国内法优于条约、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条约优于国内法、条约优于宪法等做法。
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处理抵触问题的方法包括和谐解释原则和后法优于前法。
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需具体探讨。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及学说:一般不作为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在适应国际民事交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成为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包含了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法,也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以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以私法规范为主,同时兼有调整许多公关系的公法规范。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条约信守原则第二章 法律适用理论与法律选择方法
第一节 法律适用理论
外国的法律适用理论:包括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利益法学、法律直接适用理论等。中国的法律适用理论:包括国际交往互利说、适当论、合理协调论等。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包括有效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各国主权和法律相互协调以及国家主权原则的实际运用。第二节 法律选择方法
冲突法方法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冲突规范来确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
实体法方法:通过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实体法,或利用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域选择方法与规则选择方法:依据选择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客观标志选择方法与主观选择方法:依据法律选择依据不同进行分类。利益分析方法与功能分析方法:立足于现行法具体规定还是更合理的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整体适用方法与分割适用方法:依据准据法解决问题的范围进行分类。第三章 国际统一实体法理论与方法
第一节 国际统一实体法理论
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范围:大多为商事规范和知识产权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代理等问题的国际统一规范。渊源: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
国际惯例: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商业和贸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规则、原则、标准和通行做法的总称。具有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确定内容、是任意性规则、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过程中等特征。发展趋势包括成文化和系统化进展明显、法律约束力加强、形成加快。
地位: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重要手段、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高级方法、现代国际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
国际实体法条约的适用方法:直接适用:一国司法机关及其他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以条约的规定作为其适用法律的根据,并以适用国内法的方式适用条约的规定。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实体法条约经当事人选择而适用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共同选择、争议处于条约适用范围、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条约为统一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方法:适用条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合理性问题、法定的适用顺序。
适用方法:当事人明示选择、当事人默示选择、裁判者依法适用、仲裁庭直接适用、裁判者参照适用。
在中国的适用:包括当事人明示选择、裁判者依法适用、仲裁庭自主适用等方式。同时需注意民法典实施后的特殊问题,如溯及力问题、民事特别法规定优先、国际惯例的可适用性等。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国际私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