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雷洋事件的真相及处理情况时,不得不提及办案人员的追责情况。该事件发生于2016年,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最终涉案警务人员因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而受到追责。北京市公安局和昌平区纪委依法依规,对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包括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处分,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这一处理结果,不仅揭示了事件的真相,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办案人员追责情况 (一)

办案人员追责情况

目前有两起关于办案人员追责的事件。一是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中,被告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追责12名办案人员;二是河南项城农妇追凶案,官方倒查不同时期办案人员责任。

在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中,一审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未当庭宣判。2025年4月2日上午,郑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对12名办案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追责,这些人员包括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还有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人。郑女士认为,公安局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报请批捕,检察院未等待鉴定意见即作出批捕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全面审查原则规定,且案件卷宗有缺漏、流程有问题。检察院表示要先跟领导汇报后再回复,郑女士还邮寄了一份控诉材料。

在河南项城农妇追凶案中,农妇追凶17年,5名在逃人员4人已归案。项城市公安局成立由纪委书记牵头的倒查组,严查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办案人员责任。此案暴露出侦办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其余逃犯追捕懈怠等问题。1999年因条件限制未将齐阔军、齐海营上网追逃,齐海营之父曾利用便利更改其户口信息。目前,内勤民警马某被处以禁闭,将依法依纪处理;齐海营之父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

如何看待于欢案出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决结果? (二)

事实也证明,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不会把任何人认定是超人,不会因为某些事后诸葛亮不负责任的正义感去要求一个警察化身成漫威英雄。去做到按程序不可能出现,按常理更做不到的事情。如果诸位看官老爷依然不服气,依然要质问那位警察阿姨“为何你当时不……”那我建议的你诉诸众位仙家,毕竟上帝的归上帝,法律的归法律。

网友认为:

有的人一方面说着中国法制不完善,一方面又用舆论捆绑司法。一方面希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处处想要干涉司法。就好像有的人一方面说着言论自由,一方面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攻击别人的言论自由一样。丑恶嘴脸,可见一斑。

我们的老百姓太容易被人裹挟煽动!亲眼看到的都不一定是真的,道听途说的东西居然能言之凿凿,用来判断是非,曲直!民主共和都一百多年了,而我们的人民还不愿意用脑子思考!

寂寞的和尚说的太对了,缺乏教育的民主是纸上谈兵,还不如不民主。当然民主是理性教育的前提之一,这个要从另一个角度谈,不在此讨论。

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三)

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由颍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56岁的何联江一直在阜阳监狱工作,曾因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被阜阳监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何联江被颍东区监察委立案调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和侦查终结后,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由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联江在担任阜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亲友汇款或现金共计14.69万元,为24名服刑人员捎带现金及物品在监狱内使用,并从中截留约2.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在本监区呈报罪犯减刑工作过程中,何联江故意隐瞒多名罪犯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的违纪事实,并同意呈报减刑,致使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顺利减刑,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从执法者变为被执法者,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希望能通过我的事例警醒还在做这些事的人赶快收手,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被告人何联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监狱、九龙监狱管教民警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9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雷洋事件的真相及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四)

一、雷洋事件的真相: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

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

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

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二、雷洋事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

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

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雷洋事件,2016年6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写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北京市公安局“决不护短”的表态,到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都在传递执法机关推进公开透明、夯实法治信仰的决心。“雷洋案”正沿着法治程序的轨道一步步走向真相与正义。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随后写道:对于社会来说,每一起争议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教育;每一次依法解决,都是一个推进法治建设的契机。

透过“雷洋案”这起引发强烈关注的个案,一个法治共识值得珍视: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对恶意造谣,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诋毁民警依法履职的,要及时澄清、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字字铿锵有力,无论是案件的处理还是公安的执法,“雷洋案”理应回到法律程序轨道,方能彰显法治的胜利,传递给民众以“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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