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怎么签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怎么签

###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一、明确合同主体信息

核查用人单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应仔细核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用人资格。这一步骤是降低潜在风险的关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认劳动者信息

同时,劳动者也需提供个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确保双方信息真实准确,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二、确保合同内容完备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必备条款。对于劳动报酬,应明确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防止后续出现纠纷。工作内容和地点也应具体明确,以防用人单位随意变更。

特殊条款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能涉及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特殊内容。劳动者在签订前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补偿规定,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三、留意试用期规定

合法期限

试用期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对应不同合同期限有不同的要求。劳动者需留意试用期时间是否合理,避免用人单位设置过长试用期以降低成本。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且应与转正后工资有明确对比,确保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合同文本分配与签字盖章

文本分配

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者应确保签字前已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无异议。

五、总结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应明确合同主体信息,确保合同内容完备,留意试用期规定,并注意合同文本的分配与签字盖章。通过细致严谨的合同签订流程,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同时,劳动者在遇到问题时,也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律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

法律分析: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律所与律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律师事务所都不跟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吗 (二)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均被明确界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然而,实践中仍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未能依法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这可能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或是出于某种商业考量,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依然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例如,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劳动法,律师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无论律师事务所是否与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律师都应当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与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透明。

劳动关系应该从什么时侯算起?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三)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友咨询:

如果劳动关系证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该如何认定比如的起始日期是10月,而实际9月就开始工作了,而且9月也领取了工资,劳动关系是从10月开始还是从9月开始呢?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徐明良律师回答:

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之日起。也就是9月。10月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法律明确规定在用工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都在实际用工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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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是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当前,和相应法规与规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未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实践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执法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事关系等其他关系的混淆,由此影响到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明良: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法律逻辑专委会委员,《审案的逻辑艺术》主编,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常年法律顾问等;以创新论辩为特色,擅长逻辑与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

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徐明良律师补充:

在上述基本标准下,我们认为还存在着两个辅助标准。其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这两个标准之所以是辅助标准,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劳动关系本质特点之外的主要特点。其中,就劳动报酬而言,因其本身即可能是争议的对象,且并无明确标准可资区分性劳动报酬与纯粹的劳动报酬,因此难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辅助标准之辅助,体现在,在依据基本标准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再借助辅助标准;在依据基本标准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辅助标准做进一步的认定。当然,除这两个辅助标准外,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作为辅助标准佐证劳动关系的认定。如给付保险待遇,报销交通费、医药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有“工作证”、“服务证”等。实际中这些辅助档准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宜具体把握。

在表述上,我们认为,主要标准应当与辅助标准区别开来表述。可采用主要标准作为一款,辅助标准作为一款的表述方式。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动关系吗 (四)

在中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这一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若与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若与律师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样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操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被视为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用人单位。这意味着,这些组织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涉及到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劳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这些内容,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

总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