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劳动法规定保护条例 (一)

答1. 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2. 兼职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 在不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可能会与其他单位签订兼职合同。
4. 兼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薪酬福利、工作时间以及违约金等重要条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7.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
8.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9.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1.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2. 我国部分地区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
答为了减轻和解决女性在劳动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她们的健康,依据劳动法,制定此条例。旨在保护女性权益,确保其在劳动中的健康。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及其女性员工。女性员工在劳动中禁忌的劳动范围由附录列出,这些禁忌范围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调整,并由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女性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确保不安排女性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需书面告知女性员工哪些岗位属于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怀孕女性员工的休息时间,并可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工作岗位。怀孕七个月的女性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性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可额外增加15天或15天/人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女性员工生育或流产时,如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月平均工资支付产假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则按员工工资标准支付。女性员工的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单位承担。
哺乳期女性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单位需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哺乳婴儿的女性员工,每日可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鼓励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条例情况,工会和妇联组织依法监督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女性员工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投诉、申诉、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用人单位违法条例,给女性员工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
答1. 本条例旨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作用,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制定。
2. 为了确保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密切,适应企业改革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机构,特设立“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
3. 该委员会由民主协商产生,经工会委员会批准,成员包括工会委员和相关人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4. 该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负责,任期与工会相同,汇报工作。
5.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提高企业效益,同时做好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服务职工。
6. 委员会职责包括:协助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推动生产发展;鼓励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研究新情况,拓宽竞赛领域;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练兵等活动,管理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行;参与伤亡事故处理,促进防范措施实施;检查安全生产设施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执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制订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参加相关会议。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四)
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此次修订调整了多项内容,以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
首先,县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进行专业监管,工会等组织则进行群众监督。原有的第十条被删除。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企业新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需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山企业的设计和开采等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强调了安全许可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对于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也有所提高,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则负责招工、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的监督管理。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此次修订旨在提升江苏省的劳动保护标准和安全生产水平,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劳动保护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