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满分模板
- 2、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指的是哪些
- 3、山东省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 4、新出台的拆迁法是哪年的。(求新拆迁法内容)
- 5、我的户口已经移到城里了以妹妹名义买的小产权房子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满分模板 (一)

答拆迁工作不仅是推进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工程,但是他们的心中也是不开心的,给他们写一份安慰的信也是可以的。下面我整理了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篇一
康北片区广大居民群众:
近年来,我们康驿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顽强拼搏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可以说,当前,我们康驿镇呈现出发展快、局面好、人气旺、干劲足的良好状态,进入了强劲的上升阶段和最好最快的发展时期。最让我们大家感到精神振奋、骄傲自豪的就是105国道两旁整齐划一的青砖、灰瓦、白墙、红门的仿古建筑,环境优美、绿树亭廊、集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农民 文化 广场。但在这一切的后面,却是相对落后的居住环境。也许有个别的居民房子盖的不错,但从整体来看,就是个人房子盖的再好,也掩盖不了整体脏乱差的形象。小院里面很干净,出了门就垃圾成堆、污水满地,而且街道狭窄,坑坑洼洼,这些都给我们村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改变自己的住宅环境、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提升自己的生活品味,相信大家都盼望改造,但是单纯依靠一家一户实施这么大的工程,那是不现实的,经济危机下,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积极性、可能性也不高,所以必须由镇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改造建设。所以,镇党委、镇政府顺应民意,作出了实施康北片区改造建设的决策。
目前,康北片区改造工程已正式启动,大家离一直以来所期盼的环境优美的楼房小区越来越近了。镇党委政府坚持“高境界谋略、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定位、高标准建设、高高兴兴生活”的原则,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考虑大家的利益,制定了一系列极其优惠的政策实施这项工程。对现有住房以主房一折一,配房二折一,空闲院落四折一的方式折算居住户回迁面积,同时对按规定时间搬迁的住户给予3000、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过渡期内每月200元的过渡安置费。以主房面积110.76平方米,配房面积60.22 平方米,空闲院落46.28平方米的农户为例,通过折算后的回迁面积为152.44平方 米,可以选择回迁13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另外仍有的22.44平方米剩余回迁面积,一方面剩余回迁面积可以按照回迁均价66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再选择一套回迁房,回迁面积按照回迁均价660元/平方米计算,回迁差价以市场优惠价格780元/平方米计算。
康北社区改造开发,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我们康北的广大群众,旨在让群众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到镇党委政府的关怀,过上更加舒适、更加优越的生活,这是惠及全村群众的一件大喜事、大好事、大实事!
康北片区的改造范围是兽医站北东西路以南,镇政府以北,寨河西,105沿线商业楼以东。规划总用地16.36公顷,其中住宅用地6.9公顷,公建项目1.09公顷,道路用地4.04公顷,公共绿地4.11公顷,其他用地0.22公顷。除了高标准建设回迁房的投入外,寨河整治、绿化、硬化、亮化、电力、通讯、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需投入将近1000万元的资金,综合建筑成本约为1060元。新的小区建成后,我们康北村将成为绿树环抱、环境优美、配套齐全、服务完善,集居住、休闲、娱乐、购物为一体的高档次居民小区,房子的增值空间也会很大,将成为我们康驿镇最宜居的居民小区。
康北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我们真诚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放远眼光,积极响应镇党委政府号召,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拆迁改造工作,携手共建美好的新康北。我们坚信,有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康北社区改造建设工作必将顺利推进,如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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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篇二
尊敬的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
轻轨L2线通州段次渠站、垡渠南站、亦庄火车站(A区)、(B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已经开始实施,目前已经进入搬迁奖励期的最后阶段。值此之际,轻轨L2线通州段次渠站、垡渠南站、亦庄火车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指挥部向长期以来始终关心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台湖镇各村村民表示最亲切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轻轨L2线通州段垡渠站、垡渠南站、亦庄火车站(A区)、(B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台湖镇次一村、次二村、东石村、麦庄村、北小营村、西太平庄村、水南村、永隆屯村、垛子村、大地村、新河村、高古庄村。该项目的实施将推动通州首都城市副中心“一核五区”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加快城市化步伐,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本次拆迁动迁以来,广大被拆迁户给予了积极配合,并陆续签约。我们向所有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致敬!
目前,拆迁工作距离搬迁奖励期限结束越来越近,如果您不能在搬迁奖励期限完成签约,您将承担丧失很多搬迁奖励款和补助款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被拆迁户的利益,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严格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北京轻轨L2线通州段次渠站、垡渠南站、亦庄火车站(A区)、(B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实施方案 》,只要是在拆迁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坚决保障每一位村民应当得到的每一分钱,我们坚决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利益!当然,保障广大村民的利益,首先离不开广大村民自己对自己利益的理性考虑。请村民朋友们一定要吃透拆迁政策,算清自己的账。只有在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您才能获得拆迁政策规定的符合您实际情况的全部拆迁奖励款和补助款。一旦错过搬迁奖励期限,您将损失全部的拆迁奖励款和补助款。广大村民的利益得失,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广大村民朋友们,拆迁工作不仅是推进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工程,而且是改善广大村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村民能切实立足长远、顾全大局、着眼未来,积极配合拆迁安置工作。我们坚信在市、区、镇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体被拆迁村民全力支持下,一个未来现代的环渤海高端总部基地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做出最大的贡献,共同努力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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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拆迁致村民的一封信篇三
全体村民:
你们好!
经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乡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全体村民改变人居环境、实现致富增收、享受养老 保险 等待遇的愿望将逐步实现。
随着全乡发展建设的不断深入,部分村屯内的违法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阻碍了全乡发展进程,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影响了村容村貌,同时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个别村民想通过抢建违法建筑而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还有的村民看到别人抢建,怕自己不建到时候会吃亏,于是也跟风抢建……这里,我们给全体村民郑重提示:这些做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目前,区政府加大了对全区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乡政府也与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联合、机制联动、行动联手”的工作机制,对出现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对违法建设性质严重的对象,将从严从重处置,不会让违法抢建者有利可图;同时,乡党委、乡政府将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保障守法村民的利益,在村民有证房屋宅基地面积内,不论是否有建筑物,都将给予适当补偿或补贴;宅基地以外的违法建筑将依法予以拆除,一切后果由抢建或违建者自负。简而言之,就是抢建违法建筑者不会占到便宜,不建违法建筑者也绝对不会吃亏。
其实,乡党委、乡政府的工作目标与全体村民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让百姓住得更好、收入更高、保障到位,但乡党委、乡政府能够站在更高、更全面、更长远的角度,把握发展的各个环节和细节,既保障村民的眼前利益,又考虑村民的长远利益,请全体村民能够相信乡党委、乡政府,积极响应号召,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积极投入到全乡拆除违法建筑活动中去,共同爱护和建设好我们的家园,维护大家共同的利益。同时,希望全体村民能够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为推进全乡的发展变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佟沟乡拆违控违举报电话:895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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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拆迁致村民的信篇四
尊敬的各位拆迁户:
首先,感谢您和您的家人对新区拆迁工作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随着新洲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那时的老城区房屋矮旧、街道狭窄、脏乱差现象严重。每一个熟悉当涂历史的人在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都会深深地体会到当时新洲区的变化。
但放大视角,我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更高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老城区仍然存在一些基础设施落后、公共设施不完善、城区面貌旧、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影响了全区整体的城市形象和品位。为了让广大城区居民能够充分享受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成果,给城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我公司决定组织开展拆迁活动。
我们也深知,拆迁或多或少会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大家难免产生波动情绪,但这是短暂的“阵痛”,是眼前的“损失”。新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没有理由不把它建设好、发展好。今天,您为该区发展作出了贡献;明天,换来的将是整洁的街道、成荫的绿树、舒适的小区、现代化的校园、繁荣的商贸中心……对您“舍小家、顾大家”的可贵品质,我们不会忘记!
同样,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和谐拆迁、依法拆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真诚的服务、勤奋的工作、良好的信誉赢得你们的支持和拥护。
祝您合家欢乐、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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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拆迁致村民的信篇五
尊敬的被拆迁户:
您好!
近年来,随着我旗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座人居环境优美、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镇正以崭新的面貌屹立在我们的面前。
但放大视角,我旗的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县域经济百强县的形象相比、与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更高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特别是旧城区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规划滞后、功能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排污不畅、卫生脏乱差、消防设施不配套等,已严重影响了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影响了城镇的整体形象和品位。为了让广大城区居民能够充分享受我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彻底改变旧城区脏、乱、差的落后面貌,给城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旗委、旗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旧城改造和拆迁安置工程。
在城区拆迁改造中我们将充分尊重广大居民的意见,以改善民生,提高人居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我们承诺一定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内建房〔2009〕116号文件和赤政发〔2009〕11号文件精神,依法拆迁、“拆一还一”、和谐拆迁、妥善安置,真正做到“十公开”。即法律文书公开、政策口径公开、拆迁补偿程序公开、拆迁公司和工作人员公开、被拆迁人情况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安置结果公开、特殊困难群体认定条件和认定结果公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开。尽最大努力想被拆迁户之所想,解被拆迁户之所难,以真诚的服务、勤奋的工作、良好的信誉赢得你们的支持和拥护。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指的是哪些 (二)
答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流程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山东省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三)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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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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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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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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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拆迁法是哪年的。(求新拆迁法内容) (四)
答新拆迁法还没出台吧、目前的是征求意见稿
拆迁法大事记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3年7月14日,在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蔡定剑教授的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引发修正拆迁制度的第二次浪潮。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重拳出击遏制农村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拆迁。
2010年7月初,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多措并举,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力图防止和减少新的征地拆迁矛盾。
直到2010年11月24日,一直处于修改状态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突然再次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有消息人士指出,新拆迁条例自去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经多次反复修改已较成熟,可能将于近期正式颁布。另外,新拆迁条例除了保留“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年初公开征求意见时颇受好评的内容外,新增了“行政强拆被取消”的规定。
意见稿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我的户口已经移到城里了以妹妹名义买的小产权房子 (五)
答一、补偿范围
虽然小产权房所占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具有很多商品房的特点,因此其拆迁补偿应当做到两个面:一方面是应该根据其市场价格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计算总体补偿范围;
另一方面应当考虑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缴纳不完全情况,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给予一定限制,将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土地补偿款中的某几项分给小产权房所有权人,剩余项分给售房农民。
二、补偿标准
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实行公平补偿标准,区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参照交易价格、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市场比较法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三、补偿方式
根据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以及二者的结合。补偿方式可以完全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选择。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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