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农民土地在怎么补偿的 (一)

答国家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会给予农民多方面的补偿,以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的原用途、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需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3、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4、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地上附着物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大棚等。
一、社会保障费用:
1、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村民住宅补偿:
1、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2、补偿方式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3、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民土地收回规定 (二)
答1. 若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农民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
2. 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时,农民土地使用权也可能被收回。
3. 当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时,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4. 若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将被收回。
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会被收回。
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如下:
1. 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回收条件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 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上报时需附带相关材料:
- 收回土地申请书
- 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 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 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 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 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1. 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量土地类型、年产值、区段位置、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
2.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并应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3. 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定价。
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未续交出让金
- 因公众利益需要征地等情况
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的,国家将启动征收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定。
综上所述,尽管许多农民进城务工,土地仍然是他们的重要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未使用且可耕种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恢复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农民可以补偿多少钱一亩? (三)
答目前对于有偿退出到底给多少钱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不过已经有农村开始尝试了,四川龙门村永久退出按每亩每年1000元,补偿30年,也就是3万元/亩。长期退出每亩每年850元,补偿14年。不过也有的地区,永久退出的价格出到了5万,这就看你怎么商谈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有偿退出方式分两种:
目前在改革试点的农村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这就是等于彻底放弃土地了,以后土地不会再和你有一点关系。
二.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有的农民采用“折中”办法,不直接退地,但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这一类不属于永久退出,和土地流转,只是一直流转到土地承包截至的年限,不用流转一年或者三年。
二、永久退出最需要注意的几点:
农民自愿。这个是极其重要的,一切都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意见》当中也明确说要农民自愿。所以当出现逼迫农民的现象,咱农民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是自愿!
三、在城市要有生存的资本:
永久退出眼下来看你是能得到几万块钱,但是现在钱不抗花的,这是我最常说的一句话,你要考虑好今后如何生活,当你进入城市后,我国现在是否有能力完善所有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你只能靠自己,而你自己是否能在城市体面的生活,将会决定着你的未来。
土地改革是农业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现在还无法看到会产生何种副作用,不过内心总有一丝不安,咱农民在选择退出的时候,也要仔细思量好,再做决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农村土地收回补偿价格,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