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规范这一新兴行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历了两次修正,不断完善,旨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网约车行业正式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一)

贡献者回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网约车经营,保障各方权益。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需遵守本办法。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特殊情况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务院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同层级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职责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经营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主管部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平台取得许可并备案后开展业务,暂停或终止运营需提前报告。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定位和报警装置,技术性能达标,符合条件可获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照且有3年驾驶经历,无相关犯罪、吸毒、酒驾记录等,符合条件可获驾驶员证。网约车经营行为: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车辆和驾驶员合法合规,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合理定价并提供发票,不得妨碍竞争和侵害权益。车辆应在许可区域经营,平台要加强安全和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多部门协作,主管部门完善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加强资质审查和服务质量测评。各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并处理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法律责任:对未取得许可、伪造证件等行为,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当地规定执行,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或使用8年退出经营,各地可制定实施细则。
出租车管理办法新规 (二)
贡献者回答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法律依据: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济南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济南出租车营运许可办理流程) (三)
贡献者回答济南市出租车营运许可办理流程如下:
窗口受理:
申请人需前往指定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出租车营运许可的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购置符合行业标准的车辆:
凭新车批准书,申请人需购置符合济南市出租车行业标准的车辆。这些车辆需安装出租车标志、防护网、GPS设备及顶灯,以确保车辆外观和内部设施符合营运要求。
开具出租车专用牌照挂牌手续证明信:
申请人需携带新车批准书、合格证及购车发票,前往出租车管理部门开具出租车专用牌照挂牌手续证明信。此证明信是后续办理车辆挂牌手续的重要凭据。
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凭借出租车专用牌照挂牌手续证明信,申请人需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的挂牌手续,获取行驶证。
领取安装计价器通知单:
凭行驶证,申请人可前往相关部门领取安装计价器的通知单。计价器是出租车收费的重要设备,需确保准确、可靠。
安装计价器:
办理《道路运输证》:
凭行驶证、计价器周检册及经出租车管理部门车辆外检审验合格的车辆档案表,申请人可前往指定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此证件是出租车合法营运的重要凭证。
窗口发件:
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可在指定窗口领取出租车营运许可的相关证件和文件,正式开始出租车营运活动。
注意事项:整个办理流程的时限约为30天,具体时限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申请人需密切关注办理进度,确保各项手续按时完成。
吉林市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车的治安管理,保护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客运出租车)治安的管理。第三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机构负责。
公用、工商、交通、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客运出租营运证》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机构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租汽车治安证》第五条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出租汽车治安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公交治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改出租车辆牌照号码、车身颜色的;
(二)废业、复业的;
(三)更换从业人员的。第七条客运出租车必须安装报警装置、隔离网等安全设施。第八条禁止在客运出租车车窗玻璃上粘贴或悬挂太阳膜、反光纸、窗帘等遮挡物。第九条客运出租车公司(车队)应当有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第十条客运出租车出城区营运经过公安机关设置的“出租车出城登记处”的,由出租车司机代乘客到“出租车出城登记处”进行车、人登记。第十一条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必须携带《出租汽车治安证》;
(二)夜间营运的,应有陪乘人员;
(三)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装安全设施;
(四)保证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五)不得为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六)不得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不得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八)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治安工作。第十二条乘客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内进行非法活动;
(二)不得动用和破坏车内设施;
(三)不得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客运出租车的日常治安管理,对出租车公司(车队)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出租车公司(车队)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对在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出租汽车治安证》营运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出租汽车治安证》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隔离网等安全设施的,责令其立即安装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在客运出租车车窗上粘贴或悬挂太阳膜、反光纸、窗帘等遮挡物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每项处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车内设施除按价赔偿外,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管理客运出租车治安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是指单车的所有人或承包人;
小型客运出租车是指座位定员五人以下的出租汽车;
夜间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晚19时至次日凌晨5时和10月1日至下年4月30日的晚18时至次日凌晨5时。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五)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
(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第二章经营审批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出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街道介绍信或停薪留职协议书,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购车审批表》;
(二)持《购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三)购车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的车辆牌证。
(四)持行车证,驾驶员证到客运管理处领取《客运经营审批表》;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参加营运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营运证、准驾证、服务标志。
(七)交齐有关税、费并进行治安登记后,投入营运。第六条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须持单位介绍信,行车证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通勤车辆捎客,办理《通勤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二)为结婚、旅游等提供临时用车的,办理《临时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三)长期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凭《营业执照》,办理《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四)从事旅游专线客运的,办理《旅游专线营运证》。第七条客运经营者需歇业的,凭营运证件和交通部门牌照封存通知单(车辆卖出的,凭车辆交易发票)或车辆牌照,到客运管理处办理歇业手续,并结清税、费后,方可歇业。复业时,须到客运管理处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运证件后营运。第八条客运经营者需废业的须持营运证件,到客运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办理废业手续,同时结清各种税、费。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客运出租车除应符公安交通机关对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容美观、整洁;
(二)车顶案装出租车标志灯(大客车除外),标志灯夜间运行必须明亮;
(三)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出租标志;
(四)车内明显部位张贴统一的租价标签,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车内设有空车待租标志,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
(六)大型客运出租车辆,在指定位置设有始发站,终点站的标志。第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车体颜色或车型,确需改变的,须经客运管理处批准。出租车辆交易,转籍也必须经客运管理处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手续。第十一条大刑客运出租车辆必须按批准的线路和时间行驶,不得压时、越站、甩客。确因修车、包车等原因不能正常营运的,须提前一日报客运管理处批准。
大型客运出租车发车前,必须到客运管理处填写行车单。第十二条非客运出租车,禁止安装出租标志灯、喷涂客运标志和承揽客运业务。第四章客运经营者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做到衣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要根据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要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客运出租营运证、准驾证。要做到人、车、证相符。
不得将车、证转借他人,不得冒名营运。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使用里程计价器收费。不得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给票或多收费少给票,不得索要礼物和小费。不得擅自拆装里程计价器,里程计价器失灵不得营运,不得在里程计价器上作弊。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云律目网希望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