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个复杂而棘手的情况: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之间的潜在冲突。想象一位公民因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决定不满,提起了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在这一行政争议尚未得到最终裁决之际,同一事件中的某些行为又可能触犯了刑法,导致刑事案件的启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运行,确保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相冲突?

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相冲突?

优质回答第一,移送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先后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裁判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排斥关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对于行政案件移交刑事案件的条件,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