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

导语: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关键。其中,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两种重要法律机制,虽然目的相似,但在具体运作、产生方式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这些法律工具。

一、概念定义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旨在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

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二、产生方式不同

合同保全完全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它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

相比之下,合同担保则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担保条款,或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行使权利不同

合同保全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行使方式。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而合同担保的方式则更加多样,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留置、第三人保证等。这些担保方式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四、法律效力及适用场景

合同保全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债权人可以间接或直接地保障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这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公平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担保则更多地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担保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条款或担保财产的价值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这种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等商业交易中广泛应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靠的保障。

此外,合同担保相较于合同保全,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债权人不能像担保权人那样实际掌握和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担保往往被视为更加有效和可靠的债权保障方式。

五、总结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虽然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机制,但在概念定义、产生方式、行使权利及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债权保障方式。同时,也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担保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

法律主观: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三)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四)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总共是有些人认为自己聪明无比,脑洞大开能通过签订担保合同获利。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

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

(五)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

二 、合同担保的方式

合同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五种。以买卖合同为例,定金是指卖方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买方先支付的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保证是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有经济实力、诚实信用的第三方来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抵押是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买方不履行义务时,卖方有权依法将抵押的财产折扣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卖方;质押指买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卖方,从而使卖方享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移交抵押或质押的物品给债权人;留置是指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给债务人。

三、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无效、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法律客观: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二)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六)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提出异议的;(八)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九)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担保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一)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另外,担保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也有其特殊的规定,但是它依然是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适用于担保合同。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的区别 (二)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在法律效力和产生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合同担保的效力局限于合同本身,它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而形成,是债务履行的一种附加保障措施。 相比之下,合同保全则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它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保障力度上,合同担保更为显著。债权人通常无法像担保权人那样直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也无法获得对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担保对于债权的保护作用更为直接和有力。 然而,合同担保的实施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前提条件,而合同保全则不一定要求债务人违约,它可以在债务人履行能力出现风险时提前进行,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各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目的,共同构成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扩展资料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怎么区别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三)

理解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需从定义、产生方式、作用以及前提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在定义上有所区别。合同担保指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局限于合同内部。而合同保全是法律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影响。

在产生方式上,合同担保依赖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产物。相反,合同保全是法定的,由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

作用层面,合同担保对债权的保障更为直接和关键。债权人通过合同担保直接控制债务履行的财产,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合同保全则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如撤销权、代位权等,更注重债权的维护而非财产的直接控制。

在前提条件方面,合同担保通常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启动条件,而合同保全则不以此为前提。合同保全更多是为防止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履行的直接关系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在定义、产生方式、作用以及前提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通过理解这些关键点,我们能更准确地区分两者,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依据。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有什么区别 (四)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首先,合同担保通常在合同内部发生效力,而合同保全则完全依据法律规则运作。

其次,合同担保是基于当事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而合同保全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范畴。

再者,合同担保在保障债权方面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相较于担保权人,债权人无法直接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后,合同担保主要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启动,但合同保全并不一定以债务不履行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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