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托管合同的法律定性
- 2、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 3、简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 4、借款合同诈骗怎么定性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托管合同的法律定性 (一)

答1、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出资者;受托方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2、托管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托管后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财产使用权发生了变化。但是,企业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不同,托管企业仍然保留原来的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企业托管也不同于企业租赁,即只保留企业财产所有权,不保留原企业职工和独立核算制度。企业被托管后,托管方与托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属一般的民事关系,应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对于托管方当事人超越托管权限,侵犯托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委托方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房屋托管合同规则是什么?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费用账单交给甲方;
2.无论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房租加价;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乙方使用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6.乙方在托管期间对房屋有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7.托管的房屋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因此造成乙方及承租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8.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乙方在短期出租时,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9.如果小区内统一改装设施,如煤气改天然气、有线电视改数字电视等所发生的改装费和添置硬件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而影响承租人的起居生活。
10.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其与水、电等相关的设施,在托管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甲方有责任将其修缮完好,也可委托乙方修理,但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该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处理。如有违约均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
总结:关于托管合同的法律定性的问题,综上所述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二)
答1. 主合同义务,也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2. 从合同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4. 主给付义务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5.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6.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7. 如果一方因为没有适当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8.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在我国,保证合同的数量是很多的,因为民间借贷往往是会涉及到合同的担保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内容的实现。我们一定要及时的注意。
简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明确指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买受人需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则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从定作人那里获得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类型。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都能很容易地区分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首先,这两种合同关系的标的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支付价款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则是支付报酬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一个侧重物的所有权,一个侧重完成工作。
其次,两种合同的标的物往往不同。买卖合同所转移的标的物通常具有较强的市场流通性,偏向于标准化的种类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定制的,一般不具有市场流通性。
第三,两种合同具有不同水平的人身依附性。买卖合同只需要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可,而在承揽合同中,需方一般会考虑承揽方的专业水平,因此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
但是,两种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合同,都是由一方支付价款而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货物。
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种类和原料有需方提供提供,而对标的物有特殊约定时,或者合同约定为买卖合同,却约定了标的物为特殊定制产品,或者合同约定为承揽合同,却实际上约定标的物为标准通用产品时,若出现纠纷,合同的定性就是最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
在实务中,法院判例通常注重合同实质大于形式,不少标题已经写明为买卖合同或者写明为承揽合同但判决中认定为另一种合同,导致判决结果与其中一方的预期相去甚远。
在对合同的具体区分中,法院往往从合同目的、标的物的属性、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保密义务等角度考虑。
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对象为标的物的交付,且合同没有为需方设立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监督权利时,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为买卖合同。
从判例来看,从实质性内容分析,某一合同实质的确为供方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交付特殊的劳动成果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承揽合同。
合同类型的确认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的基础。看似简单,但在日常合同签订中,具体到某一项交易,分辨合同种类往往不如法律条文中写的如此简洁明了,更不用说还能单独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加合同的复杂性。因此,公司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防患于未然,请专业人士把关,这样才能减少事后的纠纷,避免意料之外的损失。
借款合同诈骗怎么定性 (四)
答合同诈骗罪,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欺诈手段在合同过程中的运用,以及一定数额的标准。刑法对此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为数额较小,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判刑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判刑十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涉及合同诈骗的法律依据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诈骗行为,保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考量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诈手段,以及所骗取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门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与诈骗金额和行为性质紧密相关,从轻微处罚到重罚,形成递进的量刑体系。这一法律制度的存在,旨在有效打击和预防合同诈骗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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