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何理解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超过违约方遇见或者可能遇见的因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
- 2、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 3、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定规则
- 4、构成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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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超过违约方遇见或者可能遇见的因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 (一)

贡献者回答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于补偿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然而,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被认为过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至合理水平。
1.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这些损失,而不是造成惩罚。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并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2. 违约金的种类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比例来确定的。而约定违约金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此外,还有惩罚性违约金,其主要目的是惩罚违约行为,而非补偿损失。
3. 在实践中,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基于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来确定。不过,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能会违背违约金补偿损失的初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对此,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做出了解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已然发生,这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项。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俊杰律师进一步解析称,关于合同目的,应以合同订立时双方要达成的目的为准,而非主张权利时己方的目的。简单来说,以利益受损为由,大多属于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动机中包括商业风险和预期利益,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时,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
在正确识别交易的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了不可抗力这一特殊因素外,关键在于对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吴俊杰律师简介:
吴俊杰律师于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是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具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吴俊杰律师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
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定规则 (三)
贡献者回答可得利益损失,即预期的净利润损失,指的是违约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支持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支持率相对较低。本文通过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判案例,探讨可得利益损失的实际运用。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司法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的方法包括对比法、估算法和约定法。对比法通过参照受害人在类似条件下所获取的利润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估算法在难以确定损失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责令违约方支付大致相当的赔偿。约定法则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
二、可得利益的认定、计算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减损规则和责任竞合进行规定。司法实践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具体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法院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通常需承担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需承担其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和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构成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一般只要是签订合同,都会有明确违约条款,目的是为防止合同中一方因为出现违约的情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预期违约属于违约中的一种。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构成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杜泽坤律师解析。
合同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构成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构成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 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合同法》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合同法》68条规 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刊登不安抗辩权,要求提供担保而不得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构成默示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如何理解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超过违约方遇见或者可能遇见的因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云律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