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需要暂时将物品交由他人保管或借用的情况,这时就涉及到了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保管合同主要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确保物品安全并在约定时间返还;而借用合同则是出借人允许借用人使用某物,借用人使用后需归还原物。保管合同的特征在于其属于实践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物品实际交付,同时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
- 1、保管合同的特征应有哪些
-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 3、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 4、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保管合同的特征应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供劳务为核心:保管合同主要强调的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保管劳务,保管人的责任与寄存人的权利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于实际交付成立:保管合同的成立通常基于寄存人实际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而非保管人获取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合同形式多样:保管合同具有灵活性,可以是单务、无偿、非正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正式合同,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并在寄存人要求下返还;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除非紧急情况或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寄存人则享有随时领取物品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法律保护:保管合同的成立与执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与妥善处理。若未约定保管期限,保管人应随时准备寄存人领取物品;若约定了保管期限,除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请求提前领取。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确保了物品的保护与寄存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二)
最佳答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性质: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寄存人交付保管物这一行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需要交付行为。
费用支付: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凭证给付: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给付的是保管凭证,作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证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给付的是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责任承担:
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在轻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因此保管人在轻过失的情况下也不免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取权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或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在两种合同中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合同性质、费用支付、凭证给付、责任承担以及提取权利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三)
最佳答案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对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此类合同只是一种公民、单位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他人保管的合同,此类合同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寄存人都可以要求保管人返还自己的物品。 一、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签署之后,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等的义务,否则对于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并不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才毁损、灭失,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
保管合同: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有义务为寄存人安全保管物品,确保物品在保管期间不受损失或损坏。返还义务:保管人需在约定时间或寄存人请求时,将保管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服务性质:保管服务可能基于有偿或无偿,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借用合同:
出借人义务: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没有特别的义务,主要义务仅限于借用人需在到期后将物品归还。借用人义务:借用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出借人要求时,将借用的物品归还给出借人。服务性质:借用合同通常不涉及有偿服务,主要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便利而进行的物品借用。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更强调保管人的责任,包括物品的安全保管和按时返还;而借用合同则侧重于借用人有义务归还物品,出借人的义务相对较轻。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云律目网关于保管合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