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合同:寄售合同的合同法规定

导语:寄售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契约,承载着销售商与代理商之间货物销售的信任与责任。在商业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了解寄售合同的合同法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寄售合同的合同法规定展开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而深入的指南。
一、寄售合同的基本定义
寄售合同,法律术语上称为Consignment contract,是销售商委托代理商销售货物的协议。在这份协议中,销售商将货物通过邮政或公共承运人运送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异地进行销售。代理商作为销售商的代理人,负有推销和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而售货款以及未售完的货物均归销售商所有,代理商则从中提取佣金。
二、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寄售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在寄售关系中,寄售人将货物交付给行纪人(即代理商),由行纪人按照寄售人的指示进行销售。这一过程中,行纪人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
三、寄售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寄售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寄售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直到货物被售出并收到货款。寄售人有权指示行纪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范围或市场情况进行定价,并要求行纪人定期报告销售情况和货款收付情况。而行纪人则负有按照寄售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货物、积极推销货物、及时报告销售情况等。同时,行纪人有权获取佣金作为报酬,但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支出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四、寄售合同的违约责任
寄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一环。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一方无权要求赔偿。此外,若双方约定了定金或违约金条款,违约方还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定金或违约金责任。
五、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
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六、寄售合同的应用与意义
寄售合同在商业领域中应用广泛,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市场覆盖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寄售合同,销售商可以委托代理商在不同地区进行销售,从而扩大销售渠道、提高销售业绩。同时,代理商也可以通过寄售合同获取佣金收入,实现双方的利益共赢。此外,寄
- 1、寄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2、行纪人怎么履行委托指示,怎么规定的?
- 3、什么是行纪行为?什么是寄售行为?
- 4、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寄售合同:寄售合同的合同法规定的相关问答
寄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寄卖合同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与行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的贸易活动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相比而言行纪合同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既可以是寄卖物品,也可以是委托事项,而寄卖合同的合同标的比较单一和明确,其属于行纪合同的其中一种类型。 一、寄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行纪行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而寄售是指将商品寄存在他人处代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所以寄售是属于行纪行为。
因此,行纪行为是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的活动。
寄卖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的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行纪行为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进行行纪行为时,当事人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与行纪行为相似的经济行为是比较多的,其中寄卖合同就属于行纪合同中的一种,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相同,行纪合同作为贸易活动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行纪人怎么履行委托指示,怎么规定的? (二)
优质回答行纪人往往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那么行纪人怎么履行委托指示,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行纪人怎么履行委托指示,怎么规定的?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左龙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
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但如果行纪人愿意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如果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必须遵守执行。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左龙律师普法: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左龙律师解析:
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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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行为?什么是寄售行为? (三)
优质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所谓行纪商即是一种以行纪行为为营业的独立的商人。行纪商属于一种独立的商人。
因此,行纪行为是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的活动。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与正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一.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二.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三.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
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四)
优质回答寄售协议是属于行纪合同的,因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且以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同时在行纪人完成全部义务以后,委托人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寄售协议是相关人员提供代寄售服务而签订的条约。 一、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行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而寄售是指将商品寄存在他人处代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所以寄售是属于行纪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内容,
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第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第四,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寄售协议是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运用自身的名义来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具体的报酬和贸易内容需要在行纪合同当中体现。一般在行纪合同当中,合同标是行纪人和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寄售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