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明确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为一项关键条款,对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的法律路径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款不仅关乎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也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展开详细解读。
-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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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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