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见背景与目的
- 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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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深度解析

一、意见背景与目的
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股权及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显著加快。然而,一些行业仍面临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旨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目的
该意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意见还强调了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 1、《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相关问答
《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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