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与程序
- 二、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与权利
-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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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变更承租人最新规定

在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上海,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上海市政府不断更新和完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特别是关于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更是关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本文将深入解读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变更承租人的最新规定,以期为市民朋友们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指南。
一、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与程序
变更条件严格界定
根据上海市的最新规定,变更承租人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若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生前无共同居住人或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无本市常住户口,则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此外,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或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且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也可申请变更租赁户名。值得注意的是,按相关规定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程序规范确保权益
在变更承租人的程序中,上海市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需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租赁户名申请书、《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出租人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在30日内按规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并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
二、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与权利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变更承租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这一认定标准旨在保障实际居住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租赁关系中的纠纷。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出租人的管理职责
在居住房屋租赁市场中,出租人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出租人需根据公房产权人的授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房进行管理。在变更承租人的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变更承租人最新规定,云律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