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5条第二款规定

一、法条概述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一法条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只要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是构成本罪的主观基础。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300条第1款怎样在执法乱动中应用?
刑法105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300条第1款怎样在执法乱动中应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罪名是【****(这几个字不让发表)国家政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罪名是【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二者的区别是较大的。
【****国家政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名,而【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罪名。这样,如果后者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话,就不能用前一个罪名治罪,只有,组织、利用传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来****国家政权,才能以前一个罪名治罪; 另外,【****国家政权罪】不一定是有组织的,完全可能是个人的行为。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法105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云律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