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人员饮酒后不幸身亡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该销售人员在参加公司的一次酒局后,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家属悲痛欲绝,公司方面随后向家属赔偿了132万元人民币。然而,这起事件并未就此平息,死者的父亲认为参与酒局的人员对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酒后身亡被赔偿132万,其父亲起诉参与酒局人员 (一)

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酒后身亡被赔偿132万,其父亲起诉参与酒局人员

优质回答罗世雄作为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酒后身亡,其父亲罗军已获公司赔偿132万,但仍起诉了参与酒局的人员。以下是关于此事件的具体分析:

事件经过:

罗世雄是五粮液旗下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在湖南片区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12月3日晚,罗世雄参加尖庄酒经销商公司员工梁志华家的聚会,并在饮酒后留宿梁家。第二天早上,罗世雄被发现呼吸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而死亡。

公司赔偿:

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已向罗世雄的家属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父亲起诉参与酒局人员:

尽管已获公司赔偿,但罗世雄的父亲罗军作为职业医生,仍希望弄清楚儿子死亡前的具体情况。罗军已委托律师,将当晚参加饭局的10人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希望通过法庭审理查清儿子死亡的真相。

总结:罗世雄的死亡事件对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悲痛,尽管公司已进行赔偿,但罗军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查清儿子死亡的真相,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名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其家属对此事有何诉求? (二)

优质回答醉酒男子的家属正在委托律师控告当时现场的民警和后续的出警人员。

在2020年9月15日的晚上,江苏徐州的张士松醉酒后驾车,被沿路的交警拦截查酒驾,随后张士松弃车逃跑。两位民警在追赶的过程中,张世松不小心落水。在张士松被打捞上来的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内,并没有人下水营救,所以他的家属就对当时在场的交警和随后赶到的警察进行了控诉。

所以,目前张士松的家属对警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控诉。交通规则一再强调,不要醉后驾驶。张士松的行为就是一个鲜明的教训,最后害人害己。现在一切都在调查之中,如果当场的交警确实没有任何的营救行为,那么在刑法上他们可能就会因为不作为而犯罪。但是并不能因为没有下水营救就判定交警没有对死者进行营救,如果交警并不会游泳,而是莽撞的下水。那么不但不能救他人性命,反而会再多一条无辜的性命。

当时醉酒男子的家属也在现场,虽然在喊救命,但是也并没有下水营救。后来出了事故,反而开始寻找当场交警的责任。目前案件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交警的家庭,现在都处于伤痛和案件纠纷中。

就因为一个人的醉酒驾驶,就造成了这么大的麻烦。让自己的家人也陷入了无限的悲痛之中,实属不该。

所以,我们都要好好的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喝酒之后驾驶上路,不要给他人造成麻烦。这样不仅害了自己的性命,更是给家人造成了无尽的伤心。最后相信警方会有公正的调查结果,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在场的警察,都会有最公正的结果。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多少? (三)

优质回答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法官提醒,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发生四种情形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小胡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

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下楼,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未发现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发现小胡的尸体。

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三人承担责任。小胡父母认为,饮酒时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导致小胡受伤,小胡随后下楼逃奔,其余三人相继跟出。小胡从一楼大门跑出直奔农庄小院铁门,因铁门已锁未能打开,遂折返至隔壁楼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处。按照荣某、唐某、杨某的陈述是“小胡失踪了,没办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体在该“农庄”的池塘浮起。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杨某在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自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荣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杨某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胡自行承担60%的损失。判决3名被告共赔偿50.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25.49万元;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12.75万元。

饮酒身亡所有同饮者都要承担责任吗?聚餐劝酒违法吗? (四)

优质回答周举聚餐喝酒返回家中身亡,周举的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起参加聚餐的11个同桌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万梅等诉被告王仁等生命权纠纷案,终审驳回万梅等的诉讼请求。

关于饮酒身亡的责任划分

朋友宴请或者是聚餐是一种正常的社交活动,在宴请中举杯敬酒属于合理的活动范畴。那如果认为大家只要坐在一起,在酒桌上端起酒杯喝酒,互相之间就有了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的。

饮酒者,他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是否可以饮酒,酒量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特别是你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患有疾病不能饮酒的情况下,而其他的同饮者也并不知道你的身体状况,你在不能饮酒的情况下还继续饮酒,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后果负责。

并且在民法典出台后,也已经明确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的。这一种裁判原则的适用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共同饮酒属于情义行为,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判决由各共赢者分担损失,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同饮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去分析:

第一是需要先看这个死亡的结果与饮酒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对方身体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或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等情形。

第二要去看有没有证据去证明酒桌上有存在恶意的劝酒和罚酒的行为,对于过度饮酒的情况有没有尽到提醒制止的义务。

第三是否将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而没有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治疗或者是妥善处置。

律师总结的,劝酒致死需要法律责任

劝酒致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聚餐劝酒的注意事项

咱就是说,这宴请聚会喝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喝酒的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喝酒人,彼此之间应该相互提醒、劝阻,提醒不让其过量饮酒,劝阻不让其过量饮酒哈。

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云律目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白酒销售员酒后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