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会判几年 (一)

开车撞死人会判几年

贡献者回答开车撞死人判处的刑罚因具体情况而异,无法一概而论,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因素:

责任认定:

如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导致人员死亡,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

事故情节:

如存在逃逸、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加重刑罚。

如采取积极救助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等,可能减轻刑罚。

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赔偿情况:

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是两个独立但相关的方面。即使进行了民事赔偿,也不能完全抵消刑事责任。

赔偿金额、赔偿态度等可能影响量刑,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具体案例:

在某些案例中,如车辆故障等待维修时被撞,且对方存在酒驾、电动车不合格等情况,责任认定可能偏向对方。

在另一些案例中,如因对面来车开远光导致视线受阻,且行人横穿马路未走斑马线,责任认定可能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综上所述,开车撞死人判处的刑罚需根据具体事故情节、责任认定、法律条款及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建议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车撞死人能判几年刑 (二)

贡献者回答开车撞死人主要涉及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此罪名为过失犯罪,与直接表述不符。若行为人故意撞死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量刑由法官依据案情自由裁量,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

若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判断犯罪的有责性至关重要,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是有超法规的自助行为等,均不能简单归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一概而论。

开车撞死人判多少年 (三)

贡献者回答开车撞死人判多少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因素及对应的判决情况:

事故责任:

如果司机在事故中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因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逃逸情况:

如果司机在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判决结果可能会更加严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赔偿情况及其他情节:

司机在事故后的赔偿态度和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会影响判决结果。如果司机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可能会对判决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如果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

建议: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判决结果也会因案件而异。因此,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应对和决策。

综上所述,开车撞死人判多少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开车撞死人要坐几年牢 (四)

贡献者回答开车撞死人要坐几年牢,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

如果开车撞死人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会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因逃逸行为导致被撞者死亡,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开车撞死一个人,我全责,会坐牢吗? (五)

贡献者回答开车撞死人,并且负全责,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是会坐牢的。

如果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判处缓刑,就是不用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

开车看手机撞死人 沪一司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驾驶员顾某驾车时低头看手机,撞倒了被害人黄某,导致黄某受伤死亡。崇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道路电子监控显示,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在明知看手机会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在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6公里附近处,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

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下午,崇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承认,明明知道看手机是不对的,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同行方向的行人黄某。

庭审最后,被告人顾某向法庭陈述,“非常对不起被害人,没想到因自己一个‘看手机’的动作而导致黄某死亡,给黄某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顾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助理曲翔表示,3月2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道交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本案发生在新道交条例实施之前,本案的审理虽然与新修订的道交条例无关,公安机关也并非根据该条例做出全责的责任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不得观看电视等妨碍驾驶行为”的规定,时隔15年后,本市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将“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明确列入,意义重大。

“开车不看手机,看手机就不开车”,曲翔提醒广大驾驶员,本案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很大,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在开车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做一名守法、负责任的驾驶员。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云律目网希望开车撞死人会判几年,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