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包含哪些内容 (一)

股东大会决议包含哪些内容

优质回答股东大会决议 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等;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出席情况; 3、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4、出席大会的股东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以下四种:

修改公司章程:这涉及到公司基本规则的变动,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变动直接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和信用基础,因此需要特别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这些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根本变化,甚至可能影响到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形式的变更,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等,也需要特别决议。

四种特别决议事项,均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确保获得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的批准。

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的要求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的要求是:股东会决议是需要所有出席股东签字或者盖章的,并且是在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后,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一、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的要求是什么?

股东会决议一般需要所有出席的股东签字。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需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我国的股东会是我国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公司的负责人的我们应当及时的注意相关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事项的规定。

新成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有什么 (四)

优质回答新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有进行会议的时间,以及会议的地点和性质,同时具体说明本次会议股东的到场情况和需要进行商讨事项的内容,然后宣布会议所通过的相关决议。 一、新成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有什么

新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成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通常由出资份额最多的股东主持,然后一起进行选举董事,监事,工人等一些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的范文为:

依据《公司法》有关限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

会议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

临时会议通知情况:

本次会议由某某股东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到会情况,参加会议股东,弃权股东。

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多少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2、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3、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给钱万元、给钱万元、给钱万元

4、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组织:

第一,公司设董事会,选举某某为董事。

第二,公司设监事会,选举某某为监事。其中为工人代表。

二、公司监事会职责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的职责都是: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罢免建议;3、及时纠正董事和高管的不当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向股东会提议案;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诉讼。此外,如果章程还有对监事会的职责的规定,则按照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就是对新成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公司监事会职责有监管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监督董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干部,如果其有不当行为,可以进行纠正。同时监事会还可以发起召开股东的建议,并且在召开股东会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议案。

新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必须通过哪些决议内容? (五)

优质回答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召开,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那么,是否还有其他的具体的事项。

网友咨询:

新公司创立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必须通过的决议内容?

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王娜律师解答:

公司法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王娜律师补充:

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召开,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在劳动管理公司治理方面有较多实践经验

王娜律师总结: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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