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一)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第三,犯罪的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描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出来的,两者均以财物为犯罪对象,都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

因此,与其说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相近似,倒不如说与贪污罪更相近似。

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外延要大于贪污罪的主体的外延。

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除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正因为此,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刑罚要重于职务侵占罪。

第三,犯罪的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共财物,只是在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犯罪对象才不仅限于公共财物;

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既有公共财物,也有非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都有差别,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贪污罪可能被判处死刑。 一、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法定刑的规定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虽然职务侵占罪跟贪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法律规定,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在认定两罪的时候,主要从犯罪主体上进行区分。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 (三)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

2、犯罪行为不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私有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

刑法贪污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法定刑罚上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是法律对不同犯罪行为作出的不同评价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四)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身份与犯罪对象的性质:

犯罪主体身份: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国有企业高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

犯罪对象性质:

职务侵占罪:对象为所在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多为非公共性质,通常发生在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的非国有企业中。贪污罪:对象为公共财物,这类犯罪多发生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总结:要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主要区别 (五)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1)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2)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

(2)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2)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有主体要件不同、犯罪行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和法定刑不同。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立案要符合的条件有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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