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990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哪项文件使禁毒工作有法可依
- 2、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什么处罚
- 3、我国第一个禁毒方针制定于那年?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哪项文件使禁毒工作有法可依 (一)

优质回答1990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禁毒决定,此决定对禁毒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同时,对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新增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罪及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指出禁毒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通过此决定,我国的禁毒工作获得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了各个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标志着我国对毒品问题的打击和预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决定的颁布,对加强我国的禁毒工作,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社会公众进行了警示,增强了全社会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为构建无毒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什么处罚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我国第一个禁毒方针制定于那年? (三)
优质回答1991年,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
2006年8月24日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国家对毒品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
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将实施多年的“四禁”并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其重要意义。草案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措施具体化,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四禁”并举的工作方针:
在“禁吸”方面,草案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
在“禁贩”方面,草案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行政区域)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在“禁种”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在“禁制”方面,草案重点规定禁止制造或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强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新中国禁毒史的四大里程碑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历程,四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集中代表了各个时期我国禁毒工作的鲜明特色,突出反映了我国禁毒斗争的发展沿革,充分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第一个里程碑: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布后,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收缴毒品,禁种罂粟,封闭烟馆,严厉惩治制贩毒品活动,八万多名毒贩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名吸毒者被戒除毒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了罂粟种植。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至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30年。
第二个里程碑: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
第三个里程碑: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这次展览,被当时的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期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展览。这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第四个里程碑: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标志着党和国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纳入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由此进入到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不知道哪个是你想要的,我就全发过来咯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云律目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