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5、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关于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公安机关接到有关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时,会进行初步审查。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需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然而,对于那些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线索,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有权批准延长立案审查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对于极其复杂且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线索,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则可以批准进一步延长立案审查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天。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能够全面、细致地调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立案审查期限的延长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对案件复杂性和重要性的高度重视。
通过上述规定,公安机关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当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并将所得财物占为己有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时,单位在法律层面上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若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公章进行犯罪,且单位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单位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点内容:单位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及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受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云律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