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条例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制定的重要政策。在哈尔滨市,这一政策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和实施,即《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以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 1、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 2、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3、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 则
- 5、经济适用房条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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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一)
最佳答案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详细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遵循海南省职工集资建房的规定和标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需纳入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的独立工矿企业、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人员较多的企业,以及经省、市政府批准破产、关闭、改制并明确规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困难企业。 单位申请集资合作建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申请企业应位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之外;二、企业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人员较多;三、企业需经省、市政府批准破产、关闭、改制,并在原改制方案中明确规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二、不得使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四、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确保无利润。
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需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单位可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规定旨在确保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源,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权益。
扩展资料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海口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7月6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申请和审核、价格和产权管理、集资合作建房、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二)建设用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建设用地可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条件比较完善,或项目建设单位能投资达到配套条件且在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四)适应市场需求,新建住房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五)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或已落实银行贷款承诺。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开发项目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用地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一年未实施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实施的,由项目下达单位收回项目,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委托有关机构公开拍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负质量保证责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通过验收的小区,其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禁止各种摊派、集资和非法收费。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建设单位可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或者用总投资30%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第二章供应和补贴对象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
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摇号确定的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 则 (四)
最佳答案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改变用地用途的行为,市物价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具体来说,擅自提高价格将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改变用地用途则由国土部门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将被要求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以集资名义违规分配或开发经营,将被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超面积建设商业网点或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将面临纠正并罚款,超面积部分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将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对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如违法建设或销售,五年内将被禁止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投标。购房者若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将被要求退回或补缴差价,并罚款1000元。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如在招标或审批环节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者出具虚假材料,或疏忽职责,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扩展资料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8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济适用房条例管理办法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1.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 2. 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未参加房改 购房 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5. 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 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法律条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 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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