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机关过于依赖系统校验

导语: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税务管理正逐步迈向智能化与自动化,系统校验成为基层税务机关高效处理税务事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基层税务机关过于依赖系统校验”成为热议话题时,我们不得不深入剖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利弊与挑战。系统校验虽带来了便捷,但其局限性及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本文将探讨基层税务机关在运用系统校验过程中的现状、问题及改进策略,旨在促进税务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一、基层税务机关系统校验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基层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了各类税务管理系统,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等,实现了从申报、审核到缴税等环节的系统化操作。系统校验作为其核心功能之一,通过对数据的自动比对与分析,有效降低了人为错误,提升了工作效率。税务机关能够即时获取异常数据提示,减少了漏报、错报现象,确保了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过度依赖系统校验带来的挑战
尽管系统校验优势明显,但基层税务机关若过度依赖,则可能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系统本身存在算法局限,无法完全适应所有复杂多变的税务情境,可能导致误判或漏判,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过度依赖系统校验可能削弱税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或升级,税务工作将陷入瘫痪状态。再者,缺乏人工复核的机制可能导致欺诈行为难以被发现,损害税收公平与正义。
三、系统校验与人工审核的平衡之道
为避免基层税务机关陷入过度依赖系统校验的困境,探索系统校验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平衡之道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应持续优化税务管理系统,提升其智能识别与判断能力,减少误报率,同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人工复核机制,对系统提示的异常数据进行二次审核,确保每一笔税务处理的准确无误。此外,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素养与系统操作技能,使其既能有效利用系统校验,又能独立自主地进行深度分析。
四、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基层税务机关还需从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系统校验与人工审核流程的有效执行。通过设置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激励税务人员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提升整体服务效率与质量。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其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困难与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与信任度。
五、结语:构建智慧税务新生态
综上所述,基层税务机关在享受系统校验带来的便捷之时,也应警惕其潜在的局限性,通过平衡系统校验与人工审核、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措施,构建更加智慧、高效的税务管理生态。未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融入,税务管理将进一步向智能化迈进,但无论技术如何革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始终是税务工作的核心。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税务管理迈向更加科学、公正的新时代。
- 1、发票为什么会自动验旧
- 2、公司向个人银行转账,金额超过5万,会有什么影响吗,税务局会查吗?
- 3、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协议验证不成功怎么办
- 4、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
- 5、税务被稽查了怎么办?
基层税务机关过于依赖系统校验的相关问答
发票为什么会自动验旧 (一)
最佳答案发票会自动验旧是为了确保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防止虚假发票和重复报销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发票的开具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有效防止虚假发票的流通和重复报销的现象,自动验旧系统可以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实时记录与监控。通过比对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系统可以迅速识别出发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经被使用过,从而保证企业的财务安全。
二、提高验旧效率 传统的发票验旧方式依赖人工操作,效率低下,易出现差错。而自动验旧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发票信息的快速比对和识别,大大提高了验旧的效率。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的发票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压力。
三、强化税务监管 自动验旧系统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发票的自动验旧,税务机关可以实时监控企业的开票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这有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确保国家税收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发票自动验旧是为了确保税务管理的有效性、真实性,提高验旧效率,防止虚假发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并强化税务监管。这是现代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规范财务操作、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环节。
公司向个人银行转账,金额超过5万,会有什么影响吗,税务局会查吗? (二)
最佳答案当公司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金额超过五万元时,这可能会引起银行系统的注意。银行系统会监测到这样的大额交易,并根据交易性质进行必要的调查。通常,如果这笔钱是合法收入来源,并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活动,那么不会引起税务局介入。
税务局可能会对大额交易进行监控,但这种监控并不总是意味着会对每一笔交易进行实地调查。税务机关通常依赖于银行报告的异常交易来识别潜在的逃税行为。如果税务局怀疑有逃税或其他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为了确保合规,个人和企业应当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对于个人来说,如果账户里突然出现大额交易,应该准备好解释这些交易的性质和原因。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处理财务往来,避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再转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监管关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自2020年7月起,河北已开始实施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在这个试点中,个人账户单次或累计超过10万元的现金交易,对公账户单次或累计超过50万元的现金交易,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此外,银行能够通过人民币上的唯一冠字号进行追踪,从而增强现金交易的透明度。这种措施有助于打击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协议验证不成功怎么办 (三)
最佳答案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协议验证不成功怎么办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协议验证不成功怎么办,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协议验证不成功怎么办
1、点击网签三方协议【增加】按钮,选中银行信息,点击【确认选择】,提示“税务机关下已经有相同账号的协议”如何处理?
选中原来验证通过的记录,点击【撤销】按钮,撤销后再重新增加。
2、选中网签三方协议记录,点验证,提示错误信息“FBC:非对公账户不允许网上签约,验证不通过”该如何处理?
应银行的要求,电子税务局不支持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网签,需要纳税人打印协议去银行面签。
什么是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全称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由税务机关向开户银行发起划缴税款验证,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拓展阅读:税务局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产生快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标准化、网络化渐趋完善,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代替以往手续繁杂的办公行文、来往函件,税务部门许多日常工作和管理业务可以直接在计算机和网络上办结,文件从产生到处理结案几乎可以不使用纸和笔。于是随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
2、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
3、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
4、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与传统税务档案的区别
(一)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
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二)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
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
(三)电子文件的分类、编目等管理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
因为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达到文件一级的管理,所以,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到文件同时,可以马上给每份文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根据上下行文之间的关系,再给出相关文件号,在归档的同时进行主题词标收、著录。技术条件允许时,可以编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检索工具,方便检索查询信息。用户只须给出文件分类号或主题词,即可以找出相应的文件和相关的上下级行文及附件,从而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四)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方式和传统档案不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利用者才能注册、登记成为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电子文件中心进行确认身份并确定查阅权限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查询有关的电子档案信息,并要进行借阅登记和缴纳查询费用。
三、电子文件对税务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库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阅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阅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成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二)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四、电子文件在税务档案管理中的运用
(一)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
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及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二)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
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文件,从理论上讲能够长期保存,因为它的信息读出是无接触式的,不存在磨损。电子文件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怕外界磁场的影响,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份及有害气体的侵害。但是,由于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短,缺乏实际贮存的验证,所以,电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是有待档案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长久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三)使档案管理向立体化方向发展
以前的档案管理是呈直线状态的,随着人们对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视,使利用工作和其它基础工作构成一个平面。这种平面结构只反映纸质档案的情况,随着电子文件的介入,档案种类在增加,其基础工作和利>
用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个性。因此,在原有平面结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档案信息载体内容,就构成三维空间,形成了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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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 (四)
最佳答案中国的税收立法权存在一些问题,宪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定条件下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权限。然而,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对税收立法的控制非常严格。国发[1993]第8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拥有中央税、共享税和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仅少数税种如屠宰税和宴席税的部分权责下放给地方,而大部分省、直辖市在税收立法上则受到限制。 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但实际税收法规的制定多数由国务院负责,这降低了立法的层次和效力。《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母法,中国的税收基本法尚未出台,导致各单项税收法律之间易出现冲突,重大立法原则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和体系完整性。
税法解释权也分散在多个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缺乏统一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解释权过大,可能导致基层税务操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依赖行政权力过度。立法程序上,虽然有财政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参与,但缺乏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可能导致税法的严密性不足,且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忽视纳税人的意见,引发争议或操作困难。 扩展资料
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
税务被稽查了怎么办? (五)
最佳答案面对税务稽查,正确的做法就是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正视企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则接受查处,如果可以,应及时寻找补救措施。
当然,面对稽查时不能抱有侥幸、对抗的心态,同时也不需要胆怯与唯唯诺诺,若有正当特殊缘由,可以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探讨。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就是税务稽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税务稽查是为了打击税收不法行为而诞生的。
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
1.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税务稽查人员讲不出突然检查的理由,公司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偷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某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一般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2.事前预告检查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
若企业有税务代理,一般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二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一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
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若能在检查之初,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更是高人一筹。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要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的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者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3.尽量以温和的态度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但是,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就要作反面调查。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那个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
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的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偷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稽查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4.想说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说出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财税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接受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
税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通常能保证心平气和地进行检查。同样,被检查者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5.对待素质低的税务稽查人员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极个别人采取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服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稽查员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评价,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税务代理不在场,检查有没有问题
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知道和能力,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检查。
7.强行税务稽查的人来了怎样应付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而且无须纳税人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来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事件起诉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事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
8.要善于运用权利保护纳税者的利益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检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如果检查人员要求你打开私人物品接受检查,你可以拒绝,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询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使其私生活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机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9.尽量避免核定纳税
税务检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定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方法。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础、分行业编制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营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造成损失,虽然是有税率表,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上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
核定纳税的方法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
(1)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
(2)收入或支出情况。
(3)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
方法,是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不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方法而被采用。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在不能掌握这种直接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以效率为依据表达这种间接事实。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基层税务机关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