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辞职后五险一金有一年的断交时期,可以补缴吗?
- 2、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 3、株洲市荷塘区法院领导信息
- 4、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 5、现在制作紫砂壶的名家都有那些人?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辞职后五险一金有一年的断交时期,可以补缴吗? (一)

答养老保险是按照累积计算的,就是说中间有断开也不怕。但医保就不是这样,最好不要断开。失业保险就没关系了。至于公积金就更不用担心。
网友咨询:
最近有家高薪公司想要挖我去工作,正在考虑中 但他们那需要实习一年,也就是1年不给交五险一金,请问我如果辞职后怎么处理我的五险一金,自己交 还是以后转正后补交,请说的通俗点。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解答: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账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缴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今年7月1日以后等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实施细则就可以实施。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4、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唐建林律师解析:
五险一金断交会怎么样?能补缴吗?
五险一金(社保)是永续缴存的,就是缴纳了就存在,不缴纳也不会消失,再缴纳的就重新激活,只要社保缴纳满15年,退休之后就会发放养老金。
但是大家都知道不同城市的相关政策是不一样的,例如北京要求外来居民必须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才可购房,这个要求的重点就是必须“在京”和“连续五年缴纳社保”。如果下一份工作地点变更,肯定是不考虑这些问题了;如果不改变城市,那么连续缴纳就是重点,如果中断就要重新计算时间,而哪一个单位给你缴纳五险一金并不重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工作20年,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二)
答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那么,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张某偶然发现丈夫蔡某有出轨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蔡某已和一年轻女子在外租房同居两年。后在张某起诉离婚时,蔡某自愿认错,并当庭亲笔出具《保证书》称:“我若再犯错,全部家产归你,净身出户。”于是,张某撤回起诉。2014年7月,蔡某因在娱乐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2015年3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全部财产归张某所有。
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解答:
《保证书》是蔡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出具的后果。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庭审中,蔡某辩称该《保证书》剥夺了其财产的所有权,使其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审理查明,实际情况是蔡某有收入较高的固定工作,而且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二、“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唐建林律师支招:
离婚怎么预防被净身出户?
首先,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再次,可以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最后,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重庆市索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株洲市荷塘区法院领导信息 (三)
答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是一个由资深领导组成的高效团队,他们的职务和职责如下:
党组书记兼院长沈建平,全面负责全院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决策的正确实施。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弘,主要分管政工室、办公室、民二庭和非诉执行局,致力于协调和推进这些部门的工作。
另一位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余胜,负责纪检监察、工会、行政庭和立案庭,确保公正司法和内部管理的透明度。
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晓军,专长于执行事务,同时关注司法技术室的运营,以提升司法效能。
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正刚,负责刑事庭和法警大队,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安全执行。
副院长黎胜,则专注于民一庭、审管办和审监庭的运行,致力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审判质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凌灿,作为纪检组和监察室的主持者,确保法院内部的纪律和廉政建设。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唐建林,致力于工会工作的开展,促进法院内部员工的团结与和谐。
最后,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吴珉庆,负责政工室和党支部的工作,确保党的理论和方针在法院内部的贯彻执行。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喻志强,全面主持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和研究室的工作,推动法院行政管理的优化和学术研究的深化。
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四)
答我们身边经常会听闻,自家房屋出现裂缝、漏雨、墙皮脱落甚至地板塌陷的现象,找到开发商理论,却因房屋已过质保期而被拒维修,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网友咨询:
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计基准期,一般为50年,所以几乎是不会超过质保期的。
但是,如果房产超出质保期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不会再承担维修责任。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需要看具体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找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或者动用维修基金。
唐建林律师解析:
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重庆市索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制作紫砂壶的名家都有那些人? (五)
答宜兴紫砂壶大师排名名单
茶具按其狭义的范围是指茶杯、茶壶、茶碗、茶盏、茶碟、茶盘等饮茶用具。我国的茶具,种类繁多,造型优美,除实用价值外,也有颇高的艺术价值,因而驰名中外,为历代茶爱好者青睐。由于制作材料和产地不同而分为陶土茶具、瓷器茶具、漆器茶具、玻璃茶具、金属茶具和竹木茶具等几大类。
如果以时间来划分的话,紫砂壶大致可以分为明清以前的古壶,和二十世纪以后的近当代壶。1950年至1960年的宜兴紫砂壶,是其中一个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品种,这个时期的紫砂工艺,可以说是紫砂制造工艺能够流传至今、发扬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历经战乱的宜兴紫砂从业者仅存五十多人,而制壶的老艺人更只剩下二十多人。在人民政府的扶持下,老艺人组织起了合作社,恢复了紫砂壶的生产。这个时期出现了朱可心、王寅春、蒋蓉、顾景舟、吴云根、裴石民等一批壶艺大师,这些大师的作品,精品迭出,砂质优良,工艺规范,受到了壶具收藏爱好者的追捧与青睐。
顾景舟
曹婉芬
吕尧臣
张佳龙
蒋蓉
张 汉 军
朱 晓 伟
张 普 泉
梁 秋 冬
徐 杏 君
卜 晓 兰
沈 书 良
金 晖
徐 晏
贺 洪 梅
陈 洪 新
杨 小 泉
葛 益 民
周 伟 光
范 晓 芳
夏 洪 西
董 正 红
吴 春 华
朱 丹
清 泉 堂
江 宏
许 智 平
邵 俊 棠
江 建 群
刘 明 星
葛 二 麟
蒋 翔 宇
潘 明 星
更正信息如下: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蒋蓉 谭泉海 汪寅仙 徐秀棠 吕尧臣 徐汉棠
中国陶瓷艺术大师
鲍志强 周桂珍 李昌鸿 何道洪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顾绍培 鲍仲梅 李守才 邱玉林
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潘持平 张红华 曹亚麟 储立之 谢曼伦 吴震
毛国强 沈汉生 王石耕 范洪泉 徐达明 季益顺
朱建伟
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
谭泉海 汪寅仙 汤鸣皋 鲍志强 周桂珍 顾绍培
潘持平 张红华 曹亚麟 凌锡苟 储立之 吴鸣
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
何六一 吴亚亦 黄自英 范永良 尹祥明 王小龙
顾道荣 葛岳纯 韩小虎 孙伯春 蒋蓉 徐秀棠
高级工艺美术师(地方)
邵新和 张庆成 吴同芬
工艺美术师(国家)
胡健良 吴扣华 陈洪平 吴淑英 蒋才源 徐青
倪新安 邵毓芬 李群 夏淑君 顾美群 吴奇媛
工艺美术师(地方)
刘凤英 范志中 恽益萍 张志强 毛顺洪 顾秀娟
王曙光 马新勤 沈琳 堵江华 王奋良 沈寅华
助理工艺美术师(国家)
周瑞成 周建平 许良平 鲍玉华 沈建军 邱占春
冯建中 贾逸芳 徐敏 杜雪之 毛顺洪 喻小芳
助理工艺美术师(地方)
周庚大 史科琴 范丽华 范卓华 冯杏华 范荣仙
蒋夕娟 张菊芳 范亚琴 史学明 刘国亚 刘友良
工艺美术员(国家)
蒋立凡 汪佳音 王建秋 李花 魏文新 崔龙喜
陈惠红 范小龙 高建鹏 瞿斌 孟晓军 蒋岳良
工艺美术员(地方)
唐建林 范晓枫 都群 王超群 李学芬 姜林芳
孙利芳 练美萍 黄淑英 李美玲 郑存琳 陈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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