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法律界的坚守者与正义之光

王建平律师,一个在法律界内享有高度声誉的名字,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以及对正义的执着追求,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心目中的“守护者”。自踏入律师行业以来,王建平便以严谨的态度和不懈的努力,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律师”二字的重量。他的故事,是关于智慧、勇气与责任的赞歌,激励着每一位法律从业者不断前行。

专业深耕,法律知识的海洋航行者

在王建平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对专业知识的不断深耕是他成功的基石。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学院的他,深知法律知识的浩瀚与复杂,因此从未停止过学习的脚步。无论是经典的法学理论,还是最新的司法解释,王建平都能信手拈来,运用自如。他常说:“法律是活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作为律师,我们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充实自我。”正是这份对专业的热爱与执着,让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关键信息,为当事人构建最坚实的法律防线。

正义之光,为弱者发声的勇士

王建平律师最为人称道的,莫过于他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不懈努力。在他看来,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暖人心、伸张正义的力量源泉。面对弱势群体的求助,王建平总是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哪怕这意味着要面对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他曾成功代理过多起涉及劳动权益、家庭暴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敏感案件,通过精湛的辩才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为受害者赢得了应有的赔偿和尊严。在王建平的心中,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等待被听见的故事,而他,就是那个愿意倾听并为之发声的人。

创新思维,法律服务的革新者

王建平律师不仅是传统法律领域的佼佼者,更是法律创新与科技融合的积极推动者。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来临

老人的骨灰怎样处理比较8妥当 (一)

最佳答案骨灰如何处理 按死者遗愿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律师说,骨灰安排是死者生前人身权的延续。死者生前有权对自己遗物作出预先安排,并且这种安排优先于法定继承安排,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丰台区南苑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王笑颜也认为,对于骨灰的处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按照死者的意思表示办理。所以,刘大妈有权决定自己的骨灰安置。

刘大妈处理的是自己的财产及事务、遗嘱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所立遗嘱即为有效的遗嘱。

如与别人意见相左 他人遗愿无效

王建平律师说,虽然刘大妈的第二任丈夫也留下遗嘱,并且写明将来要与刘大妈合葬。

但是这只是他的单方面遗愿,如果他的这一遗愿和刘大妈的一致,则可以实施,但是如果刘大妈对他的这一遗愿并不同意,他遗嘱中的这条内容就是无效的。

王建平律师提醒说,胡某和谢某应该陪老人走好最后一段路,而不应该为了这些问题起争执,伤了老人的心。

金杜律所合伙人暗度陈仓私吞资产,鲁南制药股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二)

最佳答案随着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发布,鲁南制药长达四年的股权争夺战终于落下帷幕。案件的详细过程在84页的判决书中被描述得淋漓尽致,不禁让人感叹,这是一出“狸猫换太子”的大戏。

鲁南制药集团,创建于1968年,位于山东临沂,是中国的一家大型制药公司,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营业额高达10亿美元。该公司的创始人是赵志全,其子赵龙在此次股权争夺中获胜。

股权之争的起因,可以追溯到鲁南制药在20年前的一次“股权代持”。为了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鲁南制药与烟台发展旗下的美国子公司鲁信公司进行了合资,鲁信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0%的股份。随后,鲁南制药与鲁信公司达成协议,将鲁信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的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凯伦美国公司。之后,经过多次调整,凯伦美国公司持有的股权最终通过新设的BVI公司由魏某的安德森公司代持。2011年,魏某宣布设立“赵氏信托”负责管理上述股权及其他财产。

赵志全在2002年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去世前曾两次委托魏某将自己持有的安德森股权及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转移给女儿赵龙,并在2014年11月8日去世当日,再次指示魏某将“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授权给女儿。然而,魏某并未执行指示,反而在赵志全去世后试图转移资产。2014年年末至2015年初,王建平和魏某曾多次向赵龙提议设立家族信托,但均被赵龙拒绝。然而,王建平夫妇早已暗度陈仓。2015年8月,魏某向新设立的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份的嘉德价值公司以及持有安德森10%股份的中智投资控股公司转移股份。随后,王建平在2016年设立新的公司恒德公司,其妻魏某又设立“菩提树信托”(Banyan Tree Trust),指定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权。然而,赵龙对此一无所知。

直到2017年一次会面中,律师王建平要求赵龙签署文件增加其为受益人,赵龙才发现所谓的“菩提树信托”的存在。同年2月,赵龙得知嘉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之间的关联后,对王建平彻底失去信任。2017年3月8日,赵龙想要召集股东大会,却被魏某告知赵龙及其母亲并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次日,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律师向赵龙拿出一份《代持协议》,赵龙才知晓这份协议的存在,于是长达4年的持久战就这样开始了。

此案围绕股权归属展开争议,法院认为《代持协议》在中国法律下无效,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为了减少公司资本、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此案件中的情况违反了1999年《公司法》,因此代持协议无效,案涉股权应归凯伦美国公司所有。

然而,法官还指出,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应该是赵志全,因为股权是他自己购买的。经过一系列判定,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的法官给出了公正的判决,支持赵龙的诉讼,判定案涉股权应归赵龙所有。法官不仅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如鲁南制药的成立、改制、赵志全出事、海外代持等,还对金杜律所合伙人王建平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批评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官指出,信托是一种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近年来,家族信托已成为富豪们青睐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但在利益面前,人性的贪婪是否经得起考验?设立家族信托时,是否更应该重视受托人的品德?

此次案件不仅影响了信托行业,还对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的职业生涯产生了负面影响。王建平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声誉,也对金杜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律师界产生了负面影响。此案还反映了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如果该所不采取措施应对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考验中国红圈律所的专业准则,还会波及整个律师界。

在这个行业,信任至关重要但同时也非常脆弱。学历和经验或许可以衡量一个人的资质,但真诚才是最重要的品德。对于律师而言,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不应违反职业道德。天地之所以不息、国家之所以立、贤人之德业之所以可大可久,皆因诚为之也。在这个充满挑战的行业里,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应注重道德操守和诚信。

贾国宇争议:精神损害 赔偿于法无据 (三)

最佳答案贾国宇的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焦点在于其父亲在诉讼中提出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在当时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显得颇为争议。律师王建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他认为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加害人应承担精神补偿,这是他们的坚持。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庭审陷入僵局。值得注意的是,当时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1995年是个天文数字,引发了许多质疑。王建平律师解释了计算方法,他让贾国宇的父亲设定一个原则,即提出足以使贾国宇内心得到抚慰和平衡的金额。最终,考虑到教育、治疗和生活费用,贾父决定索赔100万元。

扩展资料

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1995年3月8日,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正当大家举杯庆祝的时候,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了爆炸。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万元。

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建平侵吞顾客资产 这个会有什么影响? (四)

最佳答案被恶意侵吞资产的行为固然让人不耻,但孤女赵龙举证的过程也是举步维艰,究其原因,很重要一点就是手头证据不足。

赵志全家事的处理方面,只有亲信王建平,可是王建平利欲熏心了。赵志全的私人财务也都交由公司在打理,而可惜的是,他的旧部、鲁南制药集团副总兼总会计师王步强也与王建平勾结到了一起。

给企业家的启示:

1、 将家事与公事隔离开,尤其是家庭财务与公司财务隔离开,办事人员隔离开。公司的人不需要知道老板家庭的事。

2、必要时,家族方面的事务可以 专门成立自己的家族办公室管理,家庭成员可以进到自己的家族办公室, 多人、多方制衡,降低对亲信个人的依赖。

农民工全身瘫痪后获赔180万元,律师为何会拿走一半? (五)

最佳答案有媒体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为题,报道广州市一律师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关情况。针对该事件,广州市司法局发布通报称,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广州市司法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调查处理情况广州司法局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走90万多位律师表示不适用“风险代理”根据媒体披露,农民工杨某与江苏宿迁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2016年7月12日晚上,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

事发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兄弟三人与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用工单位赔杨某80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律师事务所提成,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一方则按四万五千元付费给律所;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今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剩下的90万律所拿走。事实上,杨某三兄弟对此也没有明显的异议。但有人不干了。出事之后,杨某的妻子王某当时一直在医院照顾他,两人分手后赔偿款才要回来,前妻王某知道拿走一半作为律师费,认为实在太多。

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律师拿得多吗?这事儿得看怎么说。律师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在保证杨某拿到相当数额的赔偿金之后,多要来的部分,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听起来没啥不妥。事实上,在行业内,这种做法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风险代理”。

简单来讲,它就是指,根据律师代理的结果,来决定支付律师多少代理费。委托人先给比较少的代理费,甚至前期先不给律师钱。等案件执行之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按一定比例付给律师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律师。这对委托人和律师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那么,杨某的这个事儿,因为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走90万,能适用“风险代理”吗?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行业内的多位律师,他们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于一些财产案件,比如工程款类的案件,或者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是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比如对于婚姻继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这些案件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张志友分析,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聘请律师帮助维权,收取工伤赔偿款的一半作为代理费太高了。他说:“即便有些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按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的费用最高也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在这个案件中,180万元的赔偿款,收取了90万元的律师费,显然超过了风险代理最高标的额的规定。”

第一,即便适用风险代理,律师的最高收费也不能超过委托人实际得到款项的三成;

第二,杨某因工伤索赔的事儿,也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在接受总台央广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律协不建议律师在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高收费。

王建平:因为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的服务收费,争回的这些补偿费用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律师收费应当局限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样高比例的收费,很显然会被社会认为不公平。虽然当事人有相关的约定,但是在行业当中,律师为劳动者进行有关法律服务代理的时候,要有一定的收费限制要求,尤其是不能进行所谓风险收费。

杨某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

专家:农民工工伤案件代理程序复杂

建议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

实际操作当中,工伤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十分繁琐,不少农民工希望尽快解决眼前困难。再者,按照他们朴素的想法,按结果给钱,实在。毕竟能给自己要来更多的钱,律师也能得到更多的代理费,这样律师办起案子来才会更尽心尽力。

作为公益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代理过很多农民工维权案件,他坦言,农民工工伤案件代理确实程序复杂,耗时长,认定工伤案件最关键的是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往往,一个工伤认定案件,官司打个两三年都算正常的。

时福茂:尤其在农民工领域,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在40%左右,更多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发包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可能是跟着包工头打工,有的案子只能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了,但是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维权成本也低了,比如到了法院,一审和二审可能就是十块二十块钱就可以走两个诉讼,可能拖上半年、一年,这种情况下,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就非常普遍。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可能要走三四个或者更多的程序,工伤认定在拿到工伤证之前可能要打一年的官司。

一个工伤认定案件要打两年的时间,算正常。时福茂介绍:“我曾经办过一些案件,在劳动关系阶段用了两三年的时间,到工伤认定之后,可能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当然还有些案子,可能单位已经破产了,导致最后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不过现在有一个先行支付,会好一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时福茂举例说:“我正在办理的另外一个案件,从2013年开始为赵怀德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打了7年的官司,9个裁定和判决,但是现在仅拿到198000元的赔偿,伤残津贴到现在还没有领到,程序复杂,导致维权非常艰难。”

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像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维权,有非常好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200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专门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8年8月开始,农民工因请求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专家建议,农民工万一发生工伤还是要申请法律援助。专家呼吁,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减轻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减少企业恶意诉讼的发生率,敦促企业依法用工,鼓励更多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王建平律师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云律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