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老人起诉儿子要带孙费,法院是否支持?
- 2、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 3、大学生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法院是否支持
- 4、非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 5、福建一高中女生未婚先有子,男友不仅拒付抚养费,扬言要报复,结果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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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儿子要带孙费,法院是否支持? (一)

优质回答老人起诉儿子要求带孙费,如果子女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判断依据:法院是否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是孩子父母是否向老人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或者实际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孩子父母已经支付给了老人足额的抚养费,或者虽然没有直接把抚养费支付给老人,但实际承担了孩子的全部抚养费,则老人不可以再额外向子女索要抚养费。
本案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刘某某让老刘帮忙带孩子却没有向老刘支付一分钱,也没有实际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法院支持了老刘索要带孙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某支付老刘“带孙费”两万余元。
法律义务说明:需要强调的是,爷爷奶奶在法律上并没有带孙子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应当由父母负责,父母是法定的抚养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去世了或者都丧失抚养能力,则此时有负担能力的爷爷奶奶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
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大学生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法院是否支持 (三)
优质回答裁判规则
1.已满18周岁的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与徐某、石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生活,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小筝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3.父母对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王真诉王星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形下,父母不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非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四)
优质回答虽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予以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此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使得在没有法定婚姻的庇护下,未成年人的生物学父母均需要尽到抚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可起诉至法院处理。本案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代理律师如何争取抚养权及抚养费。
【基本案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 小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小各,男,汉族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3年5月相识恋爱,同年12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4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名小肖。2015年9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现小肖与小妞共同生活。庭审中,小妞自认自己月收入1万元,小各自认自己月收入17924元。小妞要求小各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小各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权,小各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和2月的抚养费。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是否能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依旧负有抚养的义务,若父母不承担相关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小妞与小各没有结婚,但是双方育有一女,两人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依旧需要承担对女儿小肖的抚养责任,女方 小妞享有抚养权的情况下,小各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同样的小各享有探视权,这些与婚生子女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肖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在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小肖与原告小妞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小肖由原告小妞抚养为宜,被告小各应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原告小妞主张的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本院依法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小妞与被告小各的非婚生女小肖有原告陈某某负责抚育,被告小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肖抚育费四千元,至小肖十八周岁至。
二、被告小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妞二_一五年九月至二_一六年二月间的子女抚养费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小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小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是否包含保姆费。男方是否为非婚生女小肖的生物学父亲。
小妞与小各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小妞就与男方小各一起在男方小各父母家里一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小妞怀孕。在非婚生女小肖出生几个月之后,男方小各将小妞和女儿小肖留在男方小各父母家里,自己在外面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小妞带女儿小肖离开男方小各父母家之后,男方小各从未对女儿小肖进行探视,未曾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对方主张为1500元,我们决定对男方小各收入情况的分析及孩子小肖的实际生活所需着手举证。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基于孩子一直由原告小妞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环境考虑,孩子由原告小妞继续抚养为宜,而通过代理律师多方面的举证说明,成功将孩子的保姆费确定在抚养费之中,争取到较高抚养费,且双方2015年9月结束同居关系后,期间女方小妞独自抚养子女的费用也成功追回,而通过专业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原、被告为小肖的生物学母亲及父亲。
【本案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小妞委托代理律师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小肖抚养权归小妞,男方小各依法支付抚养费。经过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小肖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小各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判令男方小各支付判决作出前没有支付的抚养费。判决作出后,男方小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继续代理小妞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一高中女生未婚先有子,男友不仅拒付抚养费,扬言要报复,结果怎样? (五)
优质回答女孩在什么时候都要洁身自好,特别是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详细情况,不能盲目付出,因为一旦有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到时候就算再怎么惩罚对方,也是于事无补。
据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2020年1月4日消息,该院日前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给付纠纷案。并就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向双方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双方走诉讼程序进行解决。至此,这起旷日持久的感情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厦门女孩玲玲(化名)于2015年与来厦务工的外地社会青年军军(化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时年尚未满18岁还在上高中的玲玲被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军军吸引,遂与他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恋爱的白热化,玲玲已经无心学习,后来军军和她商量要带她出去赚钱,为将来的生活打算,玲玲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并没有向自己的母亲及学校说明情况,不辞而别,一去就是好几个月。
在这几个月时间里,玲玲的母亲王某四处找寻,但均无结果。单身抚养玲玲长大的王某一边要工作养家,一边要找寻自己的爱女玲玲,真是心力交瘁。正当王某临近崩溃的时候,玲玲却出现了,但玲玲的现状却让她大吃一惊。
当母女相见的时候,玲玲已经挺着个大肚子,并向母亲讲述了这几个月的遭遇。原来玲玲被军军带走后,因为靠军军打一份工难以维持两人的衣食住行,最后军军竟然把玲玲带到酒吧陪酒赚钱,现在玲玲回家主要是生孩子。
女儿平静的讲述让王某几度晕厥,自己幸苦将女儿养大,没想到竟然有这样的遭遇,王某要报警控告军军强奸自己的女儿,但被玲玲拦住,并表明自己已经满16岁,应当有自己的主张,且自己深爱着军军,不想让军军有事。 真是个痴心的女孩,可后来的事实证明,玲玲的想法虽然美好,但现实是残酷的。
在几个月后,玲玲生下了一个男孩,并取名贝贝(化名),但不幸的是,贝贝生下后经过检查,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这样的结果让生活本就贫困的王某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但事已至此,能怪谁呢?玲玲坚持认为自己和军军真心相爱,且致死不愿承认受到军军的诱骗。就算报警又能怎样,万般无奈下,王某决定找到军军,要求他承担责任。
然而,想法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军军是找到了,但因为王某坚持认为军军诱骗未成年的玲玲,而且导致女儿辍学未婚生子,不仅要军军赔偿,还要追究军军的其他责任,且拒绝军军及其家人探望孩子,双方关系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眼见军军及其家人丝毫没有赔偿的意思,还要争夺孩子,王某一纸诉状将军军告上法庭,要求军军支付孩子抚养费及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的手术费。面对如此“狗血”的案件,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厘清双方究竟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案件中是否有犯罪行为进行了详查。
在经过慎重审理查明后,法院判决军军应当每月向玲玲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王某主张的贝贝手术费、医疗费等,因尚未实际发生,无相关证据支持,被法院依法驳回。
但判决生效后,军军并没有履行,并一走了之,不知去向。王某及玲玲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经过法院查证,军军是外来厦门务工人员,且在与玲玲发生纠纷后,便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根本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军军名下无任何产业和存款,执行陷入僵局。
未婚生子,孩子亲爹为逃避责任竟然失联,这在电视剧里才有的情节竟然活生生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再一次向广大情窦初开的女生提出了警示,真是每时每刻都要擦亮眼睛,在对方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作出这么多的荒唐事,害的只是自己和亲人。
当然孩子是无辜的,尽管军军避而不见并失去联系,但法院并没有放弃对他的寻找。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的坚持和努力下,在半年之后,终于通过军军的社保信息找到了军军现在的工作单位。
这个发现让承办人员欣喜若狂,立即第一时间赶到军军现在所在的单位,因军军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在将军军传唤到法院后,王某及军军的父母也赶到法院。伤心欲绝的王某恨不能剥了军军的皮,但理智告诉她一切都要依法行事。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王某与军军及其家人屡次发生
言语冲突。军军更是扬言如果自己被司法拘留的,就要对王某进行报复。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对军军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制止了王某的言语暴力行为。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执行人员将王某及军军分开进行谈话调解。针对军军,执行人员指出,军军逃避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对军军家人指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走法律途径,法律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作出公正判决。
经过说理说法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军军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双方的情绪也慢慢地平复下来,最终军军家人凑齐了15个月以来的15000元抚养费当场支付给了王某,双方均表示接受该和解方案。
虽然本案在执行人员努力下得到和平化解,但后来的路还很长,玲玲和军军当时均为青春年少,懵懂无知的年龄,犯下了人生的第一次难以抹灭的失误,确实让人叹息。好在双方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问题,这一点还是值得称道的。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云律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