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导语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这类纠纷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纠纷特点、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律依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建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筑法》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工程承揽方式等进行了严格规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纠纷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标的大,往往涉及整个路段的工程款或造价;二是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三是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往往需要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四是服判息诉率较低,由于利益巨大,案件往往难以调解。

典型案例分析

以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调查取证,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工程审批、验收情况,向相关专家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等。最终,法院根据庭审调查及证据认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协商解决。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同时,相关从业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预防措施与建议

为了预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三是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四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对工程款支付、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截留或挪用工程款。

总结

本文围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知识和介绍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法律依据、纠纷特点、典型案例分析、纠纷解决机制以及预防措施与建议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

牛雨师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 (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工人工资能够得到实现,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普通抵押权的权利。但是实践中不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交易风险,通常要求开发商提供承包人的书面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证明,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施工单位对工程有哪些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牛雨师律师解答: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保障工程价款实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应依法使用该项权利追索工程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牛雨师律师解析: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牛雨师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陈宁律师人物事迹 (二)

陈宁律师的人物事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表现:

陈宁律师在非诉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他担任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咨询顾问,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同时,他还是多家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支持。他参与的项目涉及谈判和合同起草审查等非诉业务,累计标的额已达到数十亿元,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诉讼方面的丰富经验:

在诉讼领域,陈宁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成功代理过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和合作合同等。他对劳动合同法有深入研究,凭借丰富的仲裁和诉讼经验,成功代理了数十起劳动争议案件,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显著成绩: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陈宁律师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成功代理了物权纠纷、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雇员受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案件。通过他的努力,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的赔偿,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学术界的活跃表现:陈宁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中表现出色,还活跃于学术界。他的研究成果广泛发表在《上海法治报》、《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知名媒体,以及法律图书馆和北大法律信息网上。他撰写的如《劳动合同试用期全攻略》、《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等深度解析文章,为法律同行和公众提供了详尽的法律知识解读,对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林镥海的荣誉与专长? (三)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拥有显著的业绩和荣誉。2011年,该所荣列首届“最值得推荐的30家中国工程法律律师事务所(团队)”第二名,展示了其在行业内的实力和影响力。2010年,林镥海律师领导的团队被评为“长三角地区工程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律师(团队)事务所”。 林镥海律师,这位高级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现任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多项重要职务,如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的高度认可,2004年被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陆续获得“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等称号。

在实战经验方面,林镥海律师处理过众多建筑房地产领域的典型案件,如“阴阳合同”争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以送审价为准”问题,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展示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法律素养。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他处理的项目转让、包销合同纠纷等案件,也展现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水平。 林镥海律师的成就不仅仅是荣誉的累积,更是他在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实力体现,他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建筑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同时也为效益创造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四)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复杂,案件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再审改判率都比较高。并且关联案件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纠纷等。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作为律师,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还需要不断积累实务经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疑难、前沿问题。百度下这类纠纷,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周贵晟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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