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办发2010 4号文件 (一)
优质回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1]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京十一条具体内容 (二)
优质回答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0年全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投资不低于1000亿元。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新开工建设和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50%。
二、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发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作用,促开工、促上市。
三、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再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和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保护性修缮任务。进一步完善“修缮、改善、疏散”的旧城房屋保护修缮模式,加大政府投入,注重旧城风貌的整体保护,疏解人口,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并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支付剩余出让价款。加强对已出让房地产项目批后监管,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八、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为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施工范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十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支持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银八条政策 (三)
优质回答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八条政策”内容有以下这些:
一、加大土地供应量。
二、严格落实房屋预售制度
三、建立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
五、加大住房保障供应力度。
六、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七、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八、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协调发布机制。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无锡购房政策 (四)
优质回答无锡购房政策汇总
根据2020年8月30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限购政策调整
在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异家庭购房套数的限制,规定夫妻离异后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计算。也就是说,在离异之日起2年内,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1套商品住房,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均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满足合理住房需求的同时,防止通过“假离婚”手段获取购房资格。
个人住房转让政策调整
对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限制转让的时间仍为2年,但对市区(不含棚户区改造重点地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进行了调整,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可以转让,但必须满5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满2年但不满5年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2020年8月30日)及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贷款政策调整
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的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未作调整,“刚需住房”居民不受新政策影响。但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60%。
“9·25”限购新政主要内容
一、调整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
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加大定销(限价)商品房筹集力度。
年内筹集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定销(限价)商品房等低价房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整治。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资金通过现金分期、消费贷等非正常渠道进入房地产领域,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六、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分区调控目标任务,参照市区政策出台相应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政策原文如下:
限购细则主要内容: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于2017年9月25日24时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或购房款并能够提供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限购政策调整自2017年9月25日24时起执行,购买住房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3、符合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已建立社保关系的副高职称或硕士学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含硕士)。
4、江阴、宜兴户籍居民在市区购买住房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 年(含) 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 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注:补缴社保只能是由用人单位发起,只能补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部分,自提出补缴申请时往前推算2年时间内,具体以劳动检查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6.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7.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及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 服役或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8.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9.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
10.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通过继承取得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3、非无锡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是,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年(含)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的社保或个税的非无锡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常见问题
问题1:已经上市的安置房是不是也隶属二手房的范围,外地人购买是否也需要交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符合上市条件的安置房也是隶属二手房的范围,是无锡存量房的一种。
问题2:都非无锡户籍的夫妻双方如果其中有一方满足2年或的社保或个税条件,一方不满足,现要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夫妻双方名字都要在房产证上,是否可以?
答: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问题3:现将无锡已有的房产赠予给外地户籍的亲人,其亲人在无锡未缴纳过社保或个税,是否可以操作?
答: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父母子女属于直系亲属。
问题4:无锡不限购的区域,外地人买房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不限购的区域还是按照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外地人在无锡可以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不需要提供社保或个税证明。
问题5:夫妻有一方是本地人,一方是外地人,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暂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认定。
问题6: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哪些情况不计入限购套数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问题7: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本科生符合条件吗
答:包含。
细则原文如下:
“5·20”限购政策主要内容
1、不管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外地人仅允许购买一套
不管是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政策均未对外地客户在无锡的社保缴纳条件作出特别要求。
2、个人购房2年内限卖,法人单位购房3年内限卖
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3、规范中介行业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二手房网签管理,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目前,无锡市的存量房交易资金还处于“托管”阶段,即交易方自愿决定是否将资金交由监管机构管理。此次“锡四条”的正式提出,意味着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即将提上日程。
细则主要内容
1、自2017年5月20日24时起,对已拥有一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出售二手住房,具体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继续对已拥有一套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江阴、宜兴户籍居民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2、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3年)方可转让。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不受该规定限制。
遵义市出台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
优质回答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试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合理安排用地供应。结合区域发展和商品房库存情况,通过调整供应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功能补充、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培育土地市场,提升土地价值。科学确定供地节奏,适时调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县(市、区),加快土地供应节奏;18-36个月的减少土地供应;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土地供应。适度控制商业用地供应,结合市场实际调整商住比,按片区配比商业用房,对商业房地产库存消化期高于24个月的区域,放缓或者停止土地供应。结合区域商业、住宅库存情况和市场需求,经审批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优化住房市场供给。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行动,着力提升全市房地产企业总体实力,引导整合资源,自觉适应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进一步聚焦产城、文旅、康养和以长租为核心的租赁领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市场和保障体系双循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合理开发改善型住房,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允许结合市场需求对商业和住宅比例、户型结构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建设实施区域和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申报成品住宅基本型和提升型的建设比例。引导运用磷石膏等节能、环保的绿色建材,以装配式建造方式打造宜居的高品质绿色建筑,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住房品质。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和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拓宽安置渠道和途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鼓励企业创新住宅产品类型,在住宅阳台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的前提下,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上限由3米调整为3.6米;取消停车位分区配置要求,住宅统一按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停车位。为缓解老城区车位紧张问题,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划等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库房等非住宅项目功能调整为车库使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应按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三、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按楼栋进行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审核,不得简单以形象进度取代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如确需以工程形象进度作为审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标准,结合实际分类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形象进度要求。
四、规范地下空间管理。除人防车位外,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地下空间规模且地下一层实际建设未突破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对2007年10月1日至今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经规划许可进行地下车库、商业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车库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的70%×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途的剩余年限一致;商业按照“2020版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按商业用途剩余年限计;地下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尚未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先行办理该部分竣工规划认可,并参照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对需要办理地下车库、商业转移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述标准缴纳申请范围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已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负责,按上述规定申办地下空间转移登记。在满足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配置停车位数量,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对地下空间进行用途调整,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评估办法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规划用途。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房开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告知业主战时政府无偿征用。
五、加大信贷金融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行“一楼一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贷款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为市场发展引入新的资金活水。切实保障个人住房合理信贷需求,引导在遵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最大幅度下调住房按揭贷款利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天。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支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条件,楼盘住宅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70%(含),可申请准入。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即在遵义市外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对单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45万元、50万元;对双缴存职工购买非成品房、成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55万元、60万元;对遵义市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
七、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分别绘制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75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在40个工作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在36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在31个工作日内的审批流程图。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着力解决企业在房屋征收、工程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外部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流程“容缺后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除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如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外,其余按规划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有偿使用。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受让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和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划转后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发布虚假广告、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由相关部门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力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良好市场运行环境。
九、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实行资金全过程全额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制度,执行“府院联动”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日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证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全额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监管账户。
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后期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