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什么意思? ? (一)

优质回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中各类用地的权属,例如村委会的权属? (二)

优质回答土地确权,当然是真的。

土地确权就是类似于地籍调查,查清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权利面积等相关信息,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号文件记载: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重要意义

①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③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2、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①完善相关政策,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②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③加强争议调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④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⑤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⑥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意思 (四)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确权之后会颁发农村宅基地证,这个证书可以证明你有权利对你家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不能用来买卖。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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