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预留用地政策 农村集体建设预留用地的政策 (一)
最佳答案1、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常常会发现1些乡镇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直接将农村集体用地或转让,或租赁给企业作为建设用地,对这类行动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有待商议。
2、《土地管理法》第4103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创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因此,能够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化为建设用的的,仅限于几种情况:创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10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除外。这里规定了1种特殊的情况,即乡镇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可以不用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建设用地。最近几年来,1些地方出现了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动。就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严格履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制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背法背规行动。因此,寄希望于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企业,依然要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村集体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二)
最佳答案村集体土地可以建厂房。
占用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且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三种使用范围。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转让、出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必须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这三种范围,如果租赁集体土地用以建厂,也仅限于开办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擅自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规规定包括什么? (三)
最佳答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规规定包括土地使用的权限、土地使用的期限等。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集体土地是在农村非常重要的事项,我国也是十分支持集体土地的流转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是乡镇企业和村民们修建住宅的时候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国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共划分成三类,除了开头提到的这两种土地之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用地,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直接入市流转。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无论是征地制度改革,还是产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市场,其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土地的所有权人都是国家,但是土地的使用,是可以由相关的人员进行申请的,如果是在经过审核之后,满足一定的使用的条件的话,此时我国的行政部部门也是会批准土地的使用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