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指哪些 (一)

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指哪些

最佳答案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利用警察特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侵占公款、强迫交易、贿赂等。

其次,以警察机关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在经营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公正执法,也属违规。

再者,利用警察资源开展营利活动,获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此类行为同样违反纪律。

此外,利用警察职务影响安全生产、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亦属于此类违规行为。这些不法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及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人民警察应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以权谋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什么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二)

最佳答案商行为是指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性商行为”,例如证券交易与票据交易行为。此外,商行为还包括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性商行为”,如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

除了上述两类商行为,还有“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其范围广泛,涵盖了商主体为从事营业而进行的一切附属性活动。这些附属性商行为虽然不一定直接产生交易,但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是指以盈利赚钱为目的而发起行为活动的人。这类人在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他们也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之,商行为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各种交易性和附属性活动。了解商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规范商业社会的运作。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营利性活动怎么样认定? (三)

最佳答案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产生危害,破坏良好营商环境,易滋生腐败。广大干部应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自觉坚守纪律底线。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经商办企业;(2)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3)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6)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此外,利用参与企业重组、决策、审批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也属于违规。

公职人员投资理财是允许的,只要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没有与群众争利。在投资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贵金属、房产和商铺以及存取银行利息等行为时,只要合规合法,都是被允许的。然而,这类活动需要按规定向组织报告,隐瞒不报将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公职人员从事微商、淘宝店等新型“经商办企业”活动,以及参与家族企业经营,若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职权行使,且没有不当利益交换,通常不会被视为违规。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书画、讲学、写作等获取收益,需确保与工作无关,避免利益冲突。此类活动需要向组织申报,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原则上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但需确保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无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离职或退(离)休后接受原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或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以及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均被视为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总结而言,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营利性活动。投资理财需合规合法,经营活动需确保与工作无冲突,离职或退休后的活动应避免与原职务相关的利益冲突。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公务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指什么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公务员营利性活动,是指自己开店,或者是从商,公开司,有出租出售等活动行为的。公务员如果有行为者,则根据公务员法进行处罚;公务员不能经商,即使是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也不可以。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何界定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云律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